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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公布十大精品案件 违约180万不判赔

时间 : 2014-02-20 11:08:17      作者 : 武汉仲裁委员会    

购销合同解除 ,需要赔偿180万违约金?物业公司提前退场,物业费何去何从?
……昨日,武汉市中院公布2013年全市法院“十大精品案件”,九江黄亿公司诉武昌某重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等一批案件上榜,当事法官向记者剖析了其中两起典型案例。
180万元违约金赔偿诉求被驳
2007年11月,江西九江黄亿公司与武昌造船厂兴业发展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订购8船套拖船水泥罐,总金额520万元,一周内前者支付定金18万元,产品检验合格后10日内付清余款。双方对产品质量、拖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当月,九江黄亿公司支付定金18万元。
2008年,武船核准注销,其债务关系由武昌某重工公司承担。2009年6月,黄亿与武船签订会议纪要,商定合同解除,武船兴业退还定金。就在一年后,认为武船未履行合同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黄亿向武昌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武船债权债务的武昌某重工公司返还定金18万元、支付违约金180万元。
武昌法院审理后判决,武昌某重工公司返还黄亿18万元,不应支付违约金。后来,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黄亿行使解除权是法定权利,不构成违约,不适用定金罚则。因黄亿没有证据证明因武船违约导致其不能履行该合同而造成相关经济损失,且未确认武船在履行合同中有违约情形,故武昌某重工公司不应支付180万元违约金。
代收物业费去留惹争议
2010年3月,武汉某装饰公司选聘某物业公司,前期管理其在洪山石牌岭开发的一小区,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因装饰公司的问题导致未按时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由装饰公司全额缴纳。若装饰公司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需支付2万元违约金。
     然而物业公司未按约定进场,于是同年6月双方另签订一份合同及移交协议,对物业面积等内容作出修改。协议约定,前期管理过程中装饰公司代收业主的物业费等各项25余万元费用移交给物业公司。
然而,2011年10月,因装饰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张贴公告宣布提前终止物管服务并撤离,后将装饰公司诉至汉南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费等共15余万元。
但装饰公司辩称,尚未竣工验收的商铺不存在物业费用,即使应缴纳物业费,也应进行减免。而双方在第二次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故不应支付。
2012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装饰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8万元、违约金2万元,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去年5月,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中,双方先后签订两份物业服务合同,均合法有效,后合同应视为对第一份合同所作的变更。本案中的小区已实际交付使用,且装饰公司未按时足额交纳,装饰公司应向物业公司支付其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期间的费用及违约金。
因物业公司已退出物业管理,装饰公司代收的物业费等各项业主费用应由新选任的物业服务公司或业主向该装饰公司主张权利。在未选任新物业公司接管小区之前,该款项应交由该小区的物业业主委员会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