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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12)

时间 : 2024-08-07 10:29:56      作者 : 武汉仲裁委员会    

案例12

厘清互惠原则适用标准 依法承认“一带一路”合作共建国家法院的民商事判决

——双林建筑有限公司(Shuang Lin Construction Pte. Ltd.)申请承认与执行新加坡国家法院民事判决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5日,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双林公司向新加坡国家法院(Singapore State Courts)起诉中国公民潘某臣民间借贷纠纷。在新加坡国家法院发出盖有法院印章的传票令状和索偿书后,由双林公司的律师向潘某臣送达。在两次送达失效后,该律师根据法院作出的命令,将文件张贴在潘某臣住所的门上。新加坡国家法院的命令内容为:送达附有索偿书的传票令状连同法院此间签发的一份庭令副本可以有效地通过张贴在新加坡某地址前门上(该地址为潘某臣最后可知的地址),以及通过AR挂号邮寄该地址。上述方式送达的传票令状、索偿书及法庭向潘某臣发出的庭令可视为适当和充分的送达。因潘某臣未出庭,新加坡国家法院于2020年8月23日作出判决,内容为:潘某臣支付双林公司118225.8新元及利息。双林公司遂向潘某臣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民事判决。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期间,潘某臣确认新加坡国家法院作出的命令中所列地址为其在新加坡的住址,并对新加坡国家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不持异议。双林公司确认潘某臣已履行部分判决内容。

【裁判结果】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我国与新加坡之间虽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互相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但由于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对我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执行,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该案虽系缺席判决,但潘某臣已经得到合法传唤;该判决已经生效且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遂裁定对案涉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互惠原则,承认“一带一路”合作共建国家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例。在我国与新加坡并未缔结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亦未共同参加相关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本案通过厘清互惠原则的适用标准,积极促进我国和新加坡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较好践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的精神,对于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着力营造开放包容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案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协外认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