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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支持和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北京四中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上)

时间 : 2025-03-11 10:00:57      作者 : 武汉仲裁委员会    

近日,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该院司法支持和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十项机制和措施进行通报,并对外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这是北京四中院第五次对外发布仲裁司法审查相关情况。

司法如何规范和支持仲裁?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庭长马军通报的十个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案例对仲裁庭送达程序、第三方资助机构支持仲裁、以仲裁庭临时措施为依据的仲裁财产保全、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籍属判断标准、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等国内和涉外商事仲裁热点问题给出了裁判示范指引,充分体现了司法对规范仲裁程序管理、提升仲裁质量的立场和助力北京建设一流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的坚定决心。

案例1:仲裁机构未核对送达地址的真实性,以明确不存在的送达地址向被申请人进行送达,违反法定程序

某贸易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争议焦点在于仲裁机构在未核实某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某贸易公司送达地址真实性的情况下,将不存在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进行送达,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中院经审查认为,仲裁送达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合法有效的送达不仅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以及平等参与仲裁程序权利;也是建立仲裁实体公正的必要基础,是提升仲裁公信力的有力保障?;诙灾俨玫淖鹬睾椭С?,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送达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时,应当严格遵循仲裁规则,既要审查送达的具体方式是否符合仲裁规则,也要审查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是否真实。虽然仲裁机构向某贸易公司进行了邮寄送达和公证送达,但某进出口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并不存在,导致某贸易公司未能接收仲裁相关文件、材料,缺席仲裁庭审理,未能保障当事人出庭陈述等权利。综上,法院认为仲裁机构送达违反法定程序,遂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仲裁机构同意重新仲裁后,法院终结撤销程序。本案采用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方式,既纠正仲裁程序问题,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之间仲裁合意,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同时为规范和完善仲裁送达程序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2:当事人违反仲裁程序令时,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规则的框架内作出判断,决定如何处理

德国某电子公司等与某科技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争议焦点在于某科技公司在仲裁中提交的文件晚于仲裁庭程序令规定的时间,是否违反仲裁规则及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合意。

四中院经审查认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应认定为香港仲裁裁决。该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第22条第2项规定:为确保有效管理案件,仲裁庭经洽商当事人后,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程序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应违反当事人的任何约定。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当事人未能按照仲裁庭制定的程序计划提交文件的,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接受某科技公司迟交的程序时间表未违反仲裁规则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仲裁规则一经当事人选择适用,则成为仲裁机构、仲裁庭、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予遵守的程序规范,也是认可和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判断仲裁庭组成以及仲裁程序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当事人违反仲裁程序令时,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规则的框架内作出判断,决定如何处理。综上,某科技公司关于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裁决不应被认可和执行的理由不成立,法院裁定认可并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本案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裁决属于香港裁决、裁决不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逐一阐述,充分尊重仲裁程序的自治属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有效保障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执行,对于香港提升亚太地区国际仲裁枢纽地位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3:第三方资助行为符合仲裁规则时,一方当事人向第三方资助机构披露案件情况不违反仲裁保密规定

某航空公司等与某飞机租赁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系全国首例涉第三方资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第三方资助机构参加仲裁的行为应否披露及第三方资助机构参与仲裁是否违反保密原则。

四中院经审查认为,现行法律对第三方资助机构支持资助当事人进行仲裁,并无禁止性规定。对于民事主体选择仲裁以及在仲裁时选择第三方资助的行为,应当在合法的基础上依意思自治的原则予以判断;仲裁保密性的关键在于案件情况对社会不公开、不披露,以维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与社会形象,仲裁规则中不得对外界透露信息,并不限制相关人员获知信息;在现有仲裁规则未禁止第三方资助机构资助仲裁当事人参与仲裁时,第三方资助机构与一方当事人建立资助关系,并不违反仲裁保密规则。综上,某航空公司等关于第三方资助机构违反仲裁保密原则等理由不成立,法院遂裁定驳回其申请。本案确立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披露义务的必要性范围以及保密性原则判定的比例原则标准,不仅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为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进行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确立了合理可行的标准。

案例4:对仲裁裁决是否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的认定,应结合当事人的仲裁目的、事实理由、庭审诉辩意见等与仲裁请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某集团公司与某管委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争议焦点在于仲裁裁决事项是否超出管委会的仲裁请求范围,即某集团公司请求的确认某管委会于20061227日作出的《关于终止土地出让合同的函》中,终止(解除)《用地合同书》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与仲裁裁决的确认某管委会先后作出的三份《用地合同书》解除通知中,解除《用地合同书》的行为于该裁决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是否一致。

四中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请求与裁决结果在文字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但又都可提炼为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请求范围的认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仲裁目的、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庭审诉辩意见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虽然三份通知发出时间不同,所依据法律规定、事实背景等有所差异,语言表达也不完全相同,但核心目的均是某管委会及其前身组织意图与某集团公司解约,可以确认某管委会请求裁决的对象不是通知文件本身,而是通知中所要表达的解除合同请求。至于合同能否解除及解除时间点,仲裁庭有权依据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独立判断。综上,裁决结果并未超出某管委会仲裁请求范围,法院裁定驳回某集团公司的申请。本案确立应透过表面文字探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判断仲裁裁决项是否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的规则,体现了依法审查和有限监督原则。

案例5:仲裁裁决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信息表述有误,法院在能够查明当事人身份时,予以认可和执行

某律师事务所与某投资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系全国首例关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名称变更的区际司法协助案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当事人名称已变更的情况下,以变更前的名称作出裁决,并且无法由仲裁机构更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没有关于当事人主体名称有误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能否加以核实认定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仲裁裁决是否应予以认可和执行。

四中院经审查认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某律师事务所与某投资公司作出终局裁决,裁决载明的某投资公司名称系其曾用名,且载明的某投资公司的注册地址也并不准确。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规定,某投资公司要求仲裁庭作出更正的时间已过,该名称错误已经无法按仲裁规则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自行裁定更正。某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体的延续,公司名称虽然变更,但其法律人格并未发生实质改变,足以认定变更名称前后主体的一致性。在已经查明当事人名称变更和具有主体资格事实的情形下,应当以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区际司法协助。综上,某投资公司提出的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合法有据,法院裁定认可并执行该仲裁裁决。本案系法院以司法实践填补规则的空白,积极扩展区际司法协助支持仲裁的典型案例。

来源:北京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