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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仲案例精选 3I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 : 2025-09-05 10:00:51      作者 : 武汉仲裁委员会    

编者按:办案质效是仲裁工作的生命线。武汉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推出“案例精选”栏目,旨在通过解析典型仲裁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仲裁高效、专业、公正的优势,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风险防范指引,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队缁岣鹘绻刈?,共同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精选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2020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租铝合金模板供被申请人工程施工所用?!蹲饬藓贤非┒┖?,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被申请人接收租赁物并正常使用。期间,申请人工作人员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曾在结算表、微信上对该项目工程量和价格进行了确认,统计总面积为20万平方米,费用是282万元。同时,双方对于被申请人已支付186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双方在工程量、扣款金额上存在争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租赁费96万元。此外,被申请人使用租赁物期间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申请人铝模板及附属件丢失、缺失严重,应当赔偿因保管不当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综上,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租赁费96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保管不当造成的赔偿金等费用。

被申请人抗辩称,申请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其主张不符,双方共进行过五次结算,应当以被申请人信息系统中办理的5次结算的总金额为最终结算,结算金额为223万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材料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申请人还曾因延迟供应铝合金模板造成损失,应按约定扣款23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有关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并且“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通过被申请人的信息系统办理的结算是否可以作为租赁合同最终结算?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延迟供应铝合金模板的扣款是否应当在结算中予以扣减?

三、裁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欠付的租赁款共计72万余元(96万元租赁费减去扣款)以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双方各自承担50%。

四、事实认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关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有关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并且“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申请人认为,由于合同是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本,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并未对其中关于结算和支付的流程向被申请人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仲裁庭认为:租赁合同最后一段明确约定,“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均由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双方已完全知晓并理解其全部内容,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任何争议;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就本合同内容予以明确说明,双方一致认可其中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鄙昵肴擞氡簧昵肴说亩喾莺贤越崴?、支付和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予以约定,在合同中以整段文字履行了提示义务,不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情形,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通过被申请人的信息系统办理的结算是否可以作为租赁合同最终结算

被申请人认为,应当以其信息系统中办理的五次结算的总金额为最终结算,结算金额合计为223万元。申请人认为,2021年底,申请人的工程量核对人员与被申请人的工程量核对人员在两份《合同工程量核对确认表》中,确认总面积为20万平方米;2022年3月,申请人的员工与被申请人项目结算员微信聊天,向其发送《最终结算汇总表》写明:结算总面积合计20万平方米,按照约定单价,总价为280余万元。由此可见,被申请人信息系统中办理的五次结算,无论是结算总面积还是总结算价款均与之后办理结算的量和价存在差异,只是过程中的结算,应当以后面办理的最终结算汇总表的量和价为准。

(三)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延迟供应铝模板的扣款是否应当在结算中予以扣减

《租赁合同》对申请人延迟供应铝模板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由于申请人未及时向被申请人提供铝模板导致被申请人项目现场窝工,在2020年10月的《10月铝模租赁材料结算对账单》中,有“木模代替铝模的人工费增加扣款”共计23余万元,该对账单上有申请人加盖公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履行合同时,已经知悉违约所产生的后果,对相关违约扣款予以签认的情况下,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扣款主张予以认可。

五、结语和建议

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合同示范文本的效力、格式条款的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在案件审理和法律适用中予以解决。

(一)应当鼓励和保障合同示范文本的广泛使用

合同当事人为了提高合同的签订效率和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一般会编写可以重复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以期规制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示范文本的广泛使用,有利于提高合同签订效率,大大缩短合同起草、谈判、签订的时间,降低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通过重复使用、长期博弈、不断完善,有利于形成行业健康发展的合同体系。

(二)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格式条款的效力

处于合同履行相对弱势的一方,往往会因为使用了相对强势一方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发生纠纷时经常希望仲裁庭将合同中对己方不利的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确认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从而为己方争取有利的争议解决条件。仲裁庭应当根据合同文本的约定,并结合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结算支付资料等证据,严格审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其他合同当事人是否在合同履行中理解并执行了相关条款,从而综合考量格式条款的效力。

(三)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常常反复沟通谈判,形成双方理解并遵守的书面合同或履约习惯,当发生争议时,仲裁庭应当在依法依约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便客观公正作出裁决。

(四)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资料留存

为了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保留完整的证据资料。例如,本案中最终结算是以被申请人信息系统中办理的五期结算来确认最终结算,还是以双方工作人员签订的最终结算总表和微信聊天记录为准来确认最终结算?仲裁庭在审核相关结算资料办理的时间顺序、相关结算资料的具体内容、双方谈判沟通的具体信息等证据基础上确认最终结算的量和价。在确认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时,因为双方提供的证据资料无法确认铝模完工时间和工程完工时间,最终只能裁定从仲裁案件立案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而,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往来函件、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结算支付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双方签认、登记、公证等方式予以固定,及时归档留存,以备不时之需。

评析人:陈孝凯 正高级经济师,国有企业一级法律顾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致力于研究建设工程领域法律、租赁和买卖合同法律事务20多年,发表有关法律类论文数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