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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我国商事调解 与商事仲裁协同发展的影响

时间 : 2024-11-05 11:14:03      作者 : 武汉仲裁委员会    

宫步坦  刘文昭

 

摘  要:已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的《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是国际商事调解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缎录悠碌鹘夤肌诽畈沽送ü鹘夥绞浇饩龉噬淌戮婪椎暮徒庑槲薹ㄔ谙喙毓一虻厍枰灾葱械目瞻??!缎录悠碌鹘夤肌酚搿杜υ脊肌贰堆≡穹ㄔ盒楣肌饭餐菇ㄆ鹆说鹘?、仲裁、审判三足鼎立的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及执行框架。《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出台及生效,在给我国商事调解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的同时,也会对我国处理商事调解与其他解纷机制的关系,包括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的协同发展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新加坡调解公约》 商事调解 商事仲裁 协同发展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2018年6月26日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式批准,2018年12月20日在第73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2019年8月7日,该公约在新加坡开放供各国签署,包括中国在内的46个国家成为首批签署国。截至2020年7月31日,共有53个国家签署了公约,5个国家批准了公约。根据公约第14条规定,该公约于第三个国家批准后的6个月后生效。卡塔尔作为继新加坡与斐济之后第三个批准国,于2020年3月12日正式批准;该公约已于2020年9月12日起生效。

《新加坡调解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赋予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促进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流动。该公约填补了国际商事调解解纷机制在执行领域的空白,势必对国际商事调解,尤其是签署国的国际商事调解乃至商事调解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商事调解与其他解纷机制的协同发展关系。

我国作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首批签署国,紧跟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的趋势能为我国商事调解发展带来契机,同时也会给我国尚不成熟的商事调解制度带来很大的冲击。在营商环境法治化背景下,根据商事纠纷的特征重构我国商事调解制度,健全和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十分重要。从国际层面看,《新加坡调解公约》为当事人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提供了统一有效的框架,必将大大推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从国内层面看,特定政策背景下确立的中国商事调解制度雏形,必将迅速改写商事调解机构与商事审判机构、商事仲裁机构之间的格局关系和发展模式。概言之,《新加坡调解公约》带来的契机与冲击,并不仅局限于商事调解领域本身,也会延伸至商事调解与其他解纷机制,尤其是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的协同发展。

一、《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我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影响

调解是中国在其数千年的漫长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重要方式。调解虽产生并植根于我国辽阔地域,但我国商事调解发展却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商事调解的发展。这主要源于,长期以来,普遍认为商事调解从分类上应当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商事调解受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政策影响巨大,导致我国商事调解的生存空间被一再压缩。主要的精力都集中在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设上,对更具专业性的调解机构的商事调解、仲裁机构的商事调解并没有投入更多的精力。在最高人民法院政策文件的传统语境中,“大调解”格局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组成,直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最高院若干意见》,提及“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才首次将商事调解从人民调解中剥离出来,单独作为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相并列、相平行的纠纷解决方式。至今虽已历经十余年发展,但由于我国并没有独立的《调解法》或《商事调解法》,也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商事调解制度,对商事调解的定位模糊、认识不足,导致我国商事调解发展进程缓慢。

(一)对我国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理念的影响

诉讼、仲裁、调解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三大途径,执行相关判决、裁决、和解协议是定分止争的终极。法院判决因涉及到法域之间的司法主权,跨境执行难度大,一直以来并不被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所青睐。在20世纪中期以前,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更加倾向于通过调解解决争议;20世纪中期之后,仲裁才逐渐取代调解成为更受当事人偏好的争议解决方式。出现此种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1958年《纽约公约》赋予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力,使得仲裁裁决能在各缔约国之间得到承认与执行。调解所产生的和解协议性质上仅仅属于合同契约,缺乏强制执行力,这成为使用调解解决商事争议的最大障碍。据此可知,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选择何种争议解决方式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解纷结果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缎录悠碌鹘夤肌返牡嵌缘鹘庠嚼丛蕉嗟卦诠诤凸噬涛袷导械玫皆擞玫挠行Щ赜?,是商事纠纷当事人调解需求在国际社会的集大成体现。

《新加坡调解公约》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折射出国际社会对当事人高度意思自治的普遍认可。与《纽约公约》相较,《新加坡调解公约》不再使用“承认”(recognition)的提法,开创性地规定了“直接执行机制”,略过对和解协议的承认,直入执行程序,凸显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高度认可。

《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我国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理念产生的影响,一个重要体现是加强商事调解在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中的适用。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简称《2015年意见》),提出“支持中外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要进一步推动完善商事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议“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简称《2018年两办意见》),提出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对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先行调解;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调解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2018111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作为首批纳入该机制的调解机构。20191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2019年意见》提出“大力支持国际仲裁、调解发展,完善新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拓展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名单”、“在国际商事案件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当事人同意的,可在任何阶段共同选择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或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调解”、“积极发挥侨联、行业协会、商会等民间组织和机构力量,支持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调解机制,促进纠纷的简便平和解决”。

从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后发布的《2019年意见》与之前的《2015年意见》《2018年两办意见》对比,可一窥在签署前后我国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理念的变化。第一,《2015年意见》和《2018年两办意见》都是支持调解,《2019年意见》则变成了“大力”支持调解,加重了对调解的支持力度;第二,《2018年两办意见》提出国内调解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2019年意见》则拓展“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名单,通过推动和发展专业商事调解组织,国际商事调解进入实操层面;第三,《2018年两办意见》提出的是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先行调解,即在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前,当事人有权利申请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先组织调解,《2019年意见》则首次提出“在国际商事案件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并且当事人可随时进行调解,也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或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调解,而不仅局限于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先行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调解的意思自治。

《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我国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理念已初露端倪。叶落知秋,《新加坡调解公约》所折射出来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高度认可的理念,势必也会促使今后我国在解决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更加趋同于这一理念。推而广之,更将契约精神、商法自治、社会自治等商事理念推向整个中国社会。理念外化于形,进而推动我国重新定位商事调解制度。

(二)对我国商事调解定位的影响

《2009年最高院若干意见》首次出现了“商事调解”的身影,并将商事调解也列为大调解的一种,与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并列。但一直以来,我国关于调解的规定分布在各部门法和司法解释中。2010年虽出台了《人民调解法》,但《人民调解法》并未规定商事调解。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印发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到具备条件的商会可以成立专业的商事调解组织。但至今仍然缺乏系统的调解法律,也并无商事调解统一立法。实践中商事调解参照的法律主要是《人民调解法》。这也导致商事调解普遍被认为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模糊了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界限,掩盖了商事调解本身的特性,最终导致对商事调解的定位模糊不清。借助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出台,有助于厘清商事调解的地位。

本文节选自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湖北省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主办的《武汉仲裁》(第3辑)。欲看全文,请阅读《武汉仲裁》(第3辑)法律出版社 2022年4月第1版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