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调解收费办法
调解费用是指办理调解案件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案件登记费和案件调解费等。
案件登记费
1、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另一方同意调解的,应当向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交纳案件登记费人民币200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该案件登记费由调解申请方交纳,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案件登记费,由当事人自收到促进会交费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
案件调解费
1、案件调解费的收取,采取按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为:
(1)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案件,按照下表收费标准收取案件调解费;
(2)标的额为5万元以上的案件,按照下表收费标准收取案件调解费,当事人若需办理仲裁确认的按照标的额的0.1%-0.3%收取仲裁确认费。
按争议金额的调解费率 | |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按标的收费(人民币) |
50,000以下(含5万元) | 争议金额的1%(保底收费为500元) |
50,001至500,000元 | 500元加上争议金额5万元以上部分的0.5% |
500,001至1,000,000元 | 2750元加上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
1,000,001至3,000,000元 | 4750元加上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
3,000,001至10,000,000元 | 10750元加上争议金额3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
10,000,001以上 | 24750元加上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
2、案件调解费的交纳,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签订时向促进会交纳案件调解费和仲裁确认费。
4、当事人一方逾期未足额交费的,促进会有权中止调解服务;经催促仍不交费的,视为放弃调解,促进会可以终止调解程序。
5、当事人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的,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对调解费用适当减免:(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3)确实需要减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