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第六届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的公告
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英文简称WHAC,以下简称武仲)于1997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是武汉地区依法设立的民商事仲裁机构。2022年8月加挂“武汉国际仲裁中心”,致力于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平台。多年来,武仲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得到了司法部和仲裁界的一致肯定,三次蝉联“全国十佳仲裁机构”,荣获“‘一带一路’十佳合作机构”奖。连续五年受理案件标的额突破百亿,多年位列全国副省级城市第三。率先在国内设立“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制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示范仲裁规则》,为国际商事贸易提供仲裁制度保障?;葱轮俨梅窕疲闪⑷赘觥八俨猛ァ?,开启简案快审“快车道”。2025年7月31日,武仲入选司法部首批培育的中国特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优化仲裁员队伍结构,提升仲裁服务质量,武仲决定开展第六届仲裁员选聘工作。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章程》《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以下称《聘用管理办法》),武仲仲裁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五年。
一、选聘范围
本次仲裁员换届选聘,面向中国大陆、港澳台和外籍,凡符合选聘条件的有意向者均可提交申请。申请续聘和新申报者,均需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本会一并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等。
二、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国籍申请人(不含港澳台地区)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具有公益心和奉献精神。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4)掌握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遵守武汉仲裁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
(5)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熟练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
(6)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截至2025年12月31日),能够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办理仲裁案件。多次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或者为本会工作所需的特殊行业、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7)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行业道德规范的记录。
2.中国港澳台地区申请人
(1)拥护“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爱国守法,支持国家统一。
(2)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具有公益心和奉献精神。
(3)具有丰富的仲裁实践经验,且符合上述“(一)基本条件(4)—(7)项”和“(二)专业条件之一”的规定。
3.外国籍或无国籍申请人
(1)申请人应为对华友好、信誉良好的专业人士。
(2)相关资质应参考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条件,具备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实务经验,在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所在行业享有较高专业声誉。
(二)不同职业、专业领域条件
1.律师
(1)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律师执业八年以上,近三年内至少办理或代理过20件以上(含20件)的仲裁或诉讼案件(曾多次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办案效果好的,可不受20件数量限制);
(2)具有二级或者以上律师职称,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3)在涉外国际商事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实务经验,或在市级或省级以上律师协会获得优秀律师称号或其他同等荣誉可以适当放宽;
(4)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惩戒及党纪处分记录,律师申报者应同时提交所在城市市级律师协会出具的无上述记录的证明。
2.曾任法官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
(2)曾从事民商事审判或研究工作八年以上;
(3)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曾任资深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或以上职务的员额法官;
(4)在市级或省级以上司法机关获得优秀法官或其他同等荣誉的优先;
(5)退休或离开审判工作不满三年,或者退休或离开审判工作后一直从事教学、仲裁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3.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
(1)具有教授或者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
(2)直接从事民商事法律方面的教学或研究工作(部分优秀人士可以拓宽专业领域);
(3)办理过仲裁或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4)从事兼职律师应上传律师执业证影印件。
4.经济贸易工作者
(1)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满八年,经验丰富,且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3)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本专业领域较高水准的执业证或资格证,精通本行业政策、技术规范和交易习惯。
5.其他法律工作者
(1)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2)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工作领域担任处级或部门中层以上职务,或者在大中型企业从事公司法务管理工作,且担任大中型企业部门中层以上职务;
(3)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或法律事务工作满八年,经验丰富。
上述职业中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申请仲裁员资格的,应同时声明其不在本机构代理仲裁案件,并将该声明连同律师执业证影印件等材料一并上传申报系统。
(三)优先考虑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并能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1.熟悉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纠纷处理,具有实务经验。
2.熟悉投资金融及公司治理领域纠纷处理,具有实务经验。
3.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数字贸易专业人士,具有实务经验。
4.在光电子、汽车制造、生物医药、能源等支柱产业和碳交易、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
5.大型知名企业法务高管或在涉外国际商事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实务经验的优秀律师、法官。
6.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7.国籍或常住所在地为“一带一路”沿线和参与国家(地区),具有英语或所在国语言能力且从事该国法律服务或法律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士。
8.具有涉外仲裁或诉讼实践经验,具备英语或者其他主要语种(俄语、法语、德语、日语、阿拉伯语、哈萨克语等)庭审及裁决能力,具有实务经验。申请人须一并提交:
(1)相应语言能力证明(如英语六级550分以上、雅思7.5分以上、托福100分以上、专业英语八级、其他小语种资质等级证明,或法律外语类资格证书);
(2)本人独立撰写的、与上述领域相关的英文/外文裁判文书两份(已做脱敏处理)或相关法律著作,以证明实际应用能力。
9.积极参加支持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发展的公益活动,促进仲裁机构对外交流与合作。
备注:上述第1-6项,需提供专业或行业领域的证明;第7-8项,以提供在上述相关领域从事争议解决独立撰写的代表性国际外文裁判文书至少2份(经过脱敏处理,可代表几个不同领域)为判断标准;第9项,需要提供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四)续聘条件
本委第五届仲裁员申请续聘的,应符合上述标准,且结合其聘期内履行仲裁员职责的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
1.经合理通知,从未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或未完成规定培训课时的;
2.未履行仲裁员职责,长期未承办仲裁案件的;
3.存在有损仲裁委员会声誉的行为的;
4.多次被案件当事人投诉,或因案件办案质量导致两次及以上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的;
5.仲裁员履职考评在勤勉敬业、道德操守、专业能力等方面多次负面评价的;
6.办案质量较差,不具备办案能力,或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办案的;
7.根据本委工作需要和仲裁员规模调整的;
8.其他违反《仲裁员守则》规定,情节较严重的;
9.未持续满足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
10.其他不适合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三、选聘程序
(一)申请
1.符合上述条件的境内所有申请人,请于2025年9月8日前,登录武汉仲裁委员会官网,进入“仲裁员申报”系统,在线填写《仲裁员申请表》。
1.1登录入口:
http://223.76.125.194:9091/zcwsb/#/zcysbxt/login
中国境内申报人士只能通过“仲裁员申报系统”线上申报。(详见附件1《仲裁员在线申请登录操作指引》)
1.2 如遇网络原因不能登录申报系统,境外申请人可通过武仲官网下载《APPLICATION FORM FOR 6TH WHAC ARBITRATOR》(详见附件4),将填写完整的《仲裁员申请表》及全部附件发送至武仲专用邮箱: gongzuochu@whac.org.cn 邮件主题请注明“Applicant's name”(申报仲裁员:姓名)。
2.申请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职称证书、专业资格证、法官证、外语水平能力资格认证、精通专业和办理仲裁或诉讼案件等证明文件(详见附件2《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证明材料清单》)
? 至少2名现任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或国内外知名专家的书面推荐函(全国知名专家可免提交)。
? 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盖单位公章或组织人事部门章)。
3.中国境内申报人士(包括新聘、续聘)须于2025年9月18日前将线上申报打印的纸质PDF《仲裁员申请表》材料(附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邮寄本会。
4. 申报人士须对填写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本会将对所有申请材料谨慎保密。对于不予聘任人员,电子材料和邮寄纸质材料恕不退还,本会不再另行书面通知。
(二)初审
武汉仲裁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条件、专业条件和提交材料的完整性。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专业能力、仲裁实践经验、行业声誉等方面。
(三)培训与考核
1. 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专门组织的仲裁员培训。具体培训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在线申请表或报名表中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
2. 培训结束后,申请人需参加闭卷考试。参加完毕武仲举办或者委托相关单位举办的仲裁员培训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纳入考核范围。对培训考核成绩位于当期前10%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对经通知未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其申请不会被考虑。
3. 本会拟委托相关单位举办培训,具体培训、考核事宜另行通知。
(四)聘任
1. 申请人的培训成绩和考核结果,将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与操守监督委员会审议,并最终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全委会通过后,制作拟聘任仲裁员名单。
2. 拟聘任仲裁员名单将在武汉仲裁委员会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武汉仲裁委员会将公告第六届《仲裁员名册》,并向获聘任的仲裁员发放聘书。
四、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工作处)
邮编:430023
联系人:赵秘书、李秘书
联系电话:027-85711055、027-85711063
申报系统技术问题请联系: 陈工、刘工
联系电话:027-85711045、13125091758、18186665051
(工作日08:30-12:00、14:30-17:30)
五、申请事项说明
登录仲裁员申报系统后,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温馨提示》《证明材料清单》,对照仲裁员聘任条件,提前准备好证明材料扫描,按要求填写和上传材料。
附件:
4.(境外)APPLICATION FORM FOR 6TH WHAC ARBITRATOR.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