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车辆迅速增加,随之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居高不下,引发的社会问题尤为突出。此类事故不仅涉及财产、人身、保险理赔等诸多法律关系,而且,在争议处理后期的民事(经济)赔偿等方面,处理难度也非常大。仅仅依靠行政执法或者光靠一个部门单打独斗,是难以彻底或者及时解决问题的。
建立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发挥不同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来解决争议、消化矛盾,将仲裁机制引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势必成为人民群众必然的选择。
武汉仲裁委员会发挥其优势,积极参与到这项影响大、难度高的工作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2006年5月,成立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下称仲裁中心)。经过多年努力,交通事故的仲裁调处工作逐渐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调处了大量的交通事故争议,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成效明显。仲裁调解逐渐成为武汉地区公安交管部门及事故双方当事人乐于尝试和接受的的新途径和新方式。 武仲贴近民众办案、促进社会和谐,了解民众疾苦,把握群众需求,节省诉求成本,及时快捷高效办案,调处争议做到即清即结、案结事了。因而,仲裁机制创新模式及服务社会化的做法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
目前,仲裁中心在武汉市8个中心城区(包括新城区)、黄陂、蔡甸、新洲及其周边城市(孝感、天门、红安、随州等地区)均设立了受案点。自2006年7月至2015年8月底,仲裁中心共化解交通事故争议42,349件,争议金额达19.82亿元。上述案件中,仅有5件系裁决结案外,其余全部为调解结案,调解结案率为99.9%,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仅有12件,其余全部自动履行,自动履行率为99.9%。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一般较为复杂,在责任认定、赔偿标准、举证责任、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一定专业性,而仲裁实行专家办案,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时具有“一裁终局、高效快捷、即清即结、案结事了”的优势和特点:(1)交通事故仲裁中心聘请了一批专业人士从事调解工作,包括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险、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其专业知识过硬、工作作风扎实,多年的工作经验,调解员判明交通事故是非曲直,主动深入一线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确保了仲裁调解的准确性;(2)仲裁一贯提倡和谐,注重调解,能够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和谐融洽的仲裁氛围,从而有效提高了和解、调解率及自动履行率;(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恶意拖延时间,使当事人能够尽早获得经济赔偿,另一方面能够实现案结事了,避免赔偿事宜解决后当事人又出现反复情形。
七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1)经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调解达成一致后,当事人担心对方反悔或需要法律文书的,可以申请仲裁确认;(2)经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由民警推荐到仲裁受案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调解;(3)超过交警部门规定的行政调解时间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仲裁调解;(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直接选择仲裁调解;(5)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的案件,可以申请仲裁确认;(6)外地案件、自报案件、无现场勘察、无证据提供的案件,可以申请仲裁调解;(7)经仲裁中心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中心可推荐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仲裁协议》,直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