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座谈会成功召开
2021年3月4日下午,湖北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座谈会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隆重召开。湖北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武汉海事法院院长吕小武,武汉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武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彭国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仁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二批专家委员肖永平,新华社湖北分社副社长周甲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俞薇等应邀出席座谈会。湖北省法院工作人员、省内高校专家代表等共计19人参加了座谈会。
本次座谈会聚焦涉外审判如何助推湖北对外开放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武汉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武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彭国元指出武汉市打造“一带一路”商事仲裁中心,离不开网上仲裁的发展,网上仲裁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请省高院支持将武汉仲裁委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范围,支持武汉仲裁委在省内各级法院参与诉源治理。
针对自贸片区引入国外知名仲裁机构的问题,彭国元主任提出法院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提供支持:一是支持采用与国际先进商事仲裁制度接轨的自贸片区商事仲裁规则;二是允许湖北省内仲裁机构以合适的方式使用法院系统建设的域外法查明中心,帮助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三是明确境外仲裁机构在湖北自贸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法律属性,让境外仲裁机构有清晰的法律预期。
随后座谈会对涉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明确投资者私人主体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可以进行仲裁,接着从投资者与国家两者的角度分析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利弊,最后提出我国应注意的几个方面,如具体案件中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选择、明确程序透明度的标准等。
针对目前统一采纳仲裁地标准来确定仲裁裁决国籍及司法审查衔接是否有更优方案的问题,彭国元主任指出目前采纳仲裁地标准来确定仲裁裁决国籍及司法审查衔接虽仍是主流做法,也可参照“非内国裁决标准”进行国籍的裁决以及司法的审查。“非内国裁决标准”主要是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积极倡导下妥协的结果,《纽约公约》将其纳入项下,作为“仲裁地标准”的补充。
座谈会还探讨了对境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司法审查规制要点以及以中国为仲裁地的外国临时仲裁的审查要点。对境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司法审查规制要点主要考虑对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进行审查、对仲裁庭的组成进行审查、对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裁决事项的审查、对仲裁程序及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相关强制措施进行审查以及应当事人申请对作为仲裁结果的仲裁裁决的进行执行审查等。以中国为仲裁地的外国临时仲裁的审查要点在于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相关强制措施审查和应当事人申请,对是否撤销、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进行审查。
湖北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座谈会立足新发展格局,聚焦涉外审判如何助推湖北对外开放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结合湖北地区对外开放的发展实际,进行了涉外仲裁热点的研讨与交流,充分显现出仲裁的特色优势,本次座谈会的顺利召开积极为湖北经贸发展保驾护航,为优化湖北营商环境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