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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条款推荐示范模板
(详尽版)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其他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地址、通信终端或指定联系人。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通信终端或指定联系人的,应当在变更后的×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
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合同签约方送达信息如下: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省××市××区/县××路××号,邮编:××××××。
甲方(□同意□不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移动电话:1×××××××××,传真:×××-××××××,微信号:×××××××××,电子邮箱:×××@×××.com
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省××市××区/县××路××号,邮编:××××××。
乙方(□同意□不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移动电话:1×××××××××,传真:×××-××××××,微信号:×××××××××,电子邮箱:×××@×××.com
(担保人、保证人信息录入同上)
(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其他当事人所发出的信件,需依据本合同约定的送达信息发出,信件交邮后若因非发件人过错原因造成的无法送达,则以文书退回之日或信件交邮后的第×日视为送达。
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
(3)按上述提供的信息向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文书、仲裁机构仲裁文书)的,因任何一方当事人联系方式和地址错误或单方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而无法送达的自文书退回之日或邮件交邮后的第×日即视为送达。
(4)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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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略版)
本合同首部/签署页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
因首部/签署页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或单方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而无法送达的自交邮后第×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