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刘鑫:《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立法安排与实施展望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律适用 ,作者吴汉东 刘鑫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资深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刘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
引 言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法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内容最为丰富、法律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2020年11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我国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完成了对于《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已于2021年6月正式实施,其在激励作品创作与传播、?;ご丛煺吆痛フ叩雀鞣街魈搴戏ㄈㄒ娴戎疃喾矫嫫鸬搅己玫脑诵行ЧO啾任夜敖械闹魅⒎ㄓ胄薅?,《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无疑是更加全面,也更加契合当下中国发展需要的一次制度优化。在当前“国内国外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下,中国著作权制度面临着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与新挑战。从全球经济交融环境中国际接轨需要到网络技术革命情景中的现代变革诉求,中国《著作权法》在新时代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实现了自主、全面的第三次修改,这不仅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善的关键举措。有鉴于此,有必要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发展历程入手,结合我国此次修法的目标导向,对法律修订过程中的重要立法安排与制度创新予以分析阐述,并在基础上进一步对修正案的实施效果与未来愿景进行评价展望。
一、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历程回顾
自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以来,著作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已逾百年,经历了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立法变迁。囿于历史条件的制约,著作权法律制度在中国的真正确立与有效实施则是以改革开放为起点的。上世纪80年代,在国际社会的外部压力下,我国启动了著作权立法工作,但法律制定的过程却远不如预想的顺利,社会各界对于立法草案的巨大争议,致使《著作权法》经过了长达11年的广泛征求意见才最终于1990年得以颁布,该法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ず拖拗品矫娴瘸醪浇⒅泄魅ǚ芍贫鹊幕】蚣堋=?1世纪,我国为融入世界贸易体系,实现著作权制度的国际接轨,于2001年完成了《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改,其中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被纳入著作权?;し段В鲎馊?、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也在此次修订中予以引入。2009年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规定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不符,则直接推动了我国《著作权法》于2010年的第二次修改,改变了原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ぁ钡淖龇?,规定违禁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但必须要注意的是,我国2001年和2010年的两次《著作权法》修订,事实上也都是在国际社会外部压力下的一种被动性、局部性的制度调整,而不是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现实需要作出的主动、全面的制度优化。
因此,为适应新形势,构建符合自身国情、引领国际潮流、彰显时代诉求的中国《著作权法》,我国于2011年7月开启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进程,并于2020年11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不同之前两次的法律修订,《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是一次从国际变革大势与中国发展大局出发的全面法律修订,涉及创设视听作品概念、明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性与权限,重构技术措施和惩罚性赔偿机制等诸多内容的制度完善。然而,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整个历程,却并非一帆风顺,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激烈争论下相关修法草案几易其稿,才最终得以通过。事实上,从2011年修法启动到2020年修法完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以2017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稿)》的形成为界,可以大致划分为如下两个阶段:
(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初步探索阶段
为实现著作权立法由被动性向主动性的转变,适应著作权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在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完成后,便于2011年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初步探索。受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并如期提交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专家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完成了修法草案,并于同年12月形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该修改草案从著作权客体类型、内容范畴、限制机制、救济措施等诸多方面着手,对原《著作权法》展开了全方位的制度完善,从逻辑结构到具体规定,均有较大幅度的改动。但由于该修改草案在改革力度上的大刀阔斧,导致其一经公布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专家学者及行业组织代表对相关内容的争议此起披伏、不绝于耳,而也正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该修改草案的巨大争议,使其难以在短时间内被予以审议通过。
(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再次推进阶段
经过社会各界对修法草案近五年讨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于2017年由初步探索阶段进入到了再次推进阶段,国家版权局结合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意见与建议,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展开修改,形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稿)》,并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重新组建的司法部又会同中共中央宣传部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全新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分别于2020年4月及8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和二次审议,并最终于2020年11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获得高票通过。虽说经过各方主体探讨与博弈所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与最初修法草案相比在修改幅度上稍显保守,但是,必须要肯定的是,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了公开民主、尊重规律、解决问题三者有机结合,而充分考量各方面的意见所最终形成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则无疑是更具可操作性,也更加契合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二、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目标导向
纵观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演进历程,可以发现,著作权法是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改变、随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演变、随公共政策的调整而转变的。中国《著作权法》也当然并不例外。从1990年的法律创制到2001年和2010年的两次法律修改,中国《著作权法》的每次制度变革都是基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技术保障诉求、公共政策价值导向而展开的。但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不仅立法起步较晚,修法进程较为缓慢,修法动因也相对被动,未能充分满足我国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这无疑也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适应新形势,还要应对新技术并发展新产业。目的是一切法律制度与规则的缔造者。为实现《著作权法》与新时代的新发展需求有机契合,新近完成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在立足本土国情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著作权法律规则国际化进程,并在助力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积极推动著作权法律制度现代化变革。
(一)立足本土国情,加快著作权法国际化进程
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不同于之前的著作权立法与修改,是一次无国际压力的、本土化与国际化并举的主动性法律修订。在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中,无论是二十世纪末的著作权立法,还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的两次著作权修法,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际社会外部压力的影响,并不是完全立足我国本土国情的制度安排,其中一些规定甚至采用了超过我国当时需要的高水准保护模式。经过了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现有著作权?;で慷戎鸩接胛夜谩⒖萍?、文化发展水平相吻合,真正成为了激励创新与促进发展的政策工具。在此基础上,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优化,也应从经验借鉴转向主动调整,并以回应中国问题为目标进行立法设计与制度安排。新近完成的《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则正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从自身发展需要出发,为顺应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新趋势和满足创新型国家建设新要求所进行的法律完善。尤其是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国际下,《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更是承担着推进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的重要使命。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经贸交流日趋繁荣,包含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ひ苍谑澜缑骋鬃橹耐贫鲁晌斯拭骋滋逑档闹匾槌刹糠?。虽说《著作权法》2001年和2010年的两次修订,也都是为融入世界经贸体系,与著作权国际规则相接轨而进行的,但是由于修法动因的被动性,这两次修法并未将我国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的诉求充分反映出来。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在全球经贸交往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著作权相关产品、产业对于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逐年攀升,因而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也就需要立足本土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国际接轨,并以本土化的法律规则为基础,坚持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融入著作权全球治理体系,不断提升中国在国际著作权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发出著作权国际化的“中国声音”,做出著作权国际化的“中国决策”,要与国际规则相衔接。
(二)助力产业发展,推动著作权法现代化变革
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是新形势下促进著作权产业发展,实现著作权法律制度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调整。著作权问题已成为网络技术产业的“阿喀琉斯之踵”,是网络技术产业发展中必须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近年来。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了著作权制度从“印刷版权”到“电子版权”再到“网络版权”的转变。网络技术带来信息广泛而便捷的传播,从最初的Web1.0 到如今的Web4.0,信息传播的交互性、即时性、整合性不断增强,逐步实现了网络用户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此同时,网络技术还催生了诸如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等新兴产业,极大地促进了产业的转型和经济的增长。然而,与之相伴而生的,却是传统的著作权规则与新兴产业运营模式的不适应性。首先,在网络著作权主体方面,新的主体界定标准影响了传统权利配置方式。网络技术直接导致了“虚拟人” “虚拟组织”的出现,使著作权主体的表现形式更加丰富、身份认定更加复杂。与此同时,随着网络信息共享程度的不断加深,网络著作权的生成方式也从传统的专业作者创作作品转变为网络用户生成内容,直接改变了著作权制度运行模式和著作权产业的运营模式。其次,在网络著作权客体方面,新的客体利用方式改变了传统权利运行规则。例如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传播,现有著作权许可模式难以适应商业模式的改变;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网络直播平台的蓬勃发展,则衍生出了体育赛事直播与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再次,在网络著作权内容方面,新的作品?;ば问酵黄屏舜橙ɡ;し段?。在信息飞速传播、海量存储的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再局限于发表权、复制权等传统内容,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代表一系列的新兴权项由此产生。最后,在网络著作权?;し矫妫碌那秩ㄈ隙ü嬖蚨×舜橙ɡ燃檬侄?。网络技术时代,民事权益保护方式和侵权责任认定机制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为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网络环境下出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因此,面对网络技术变革所带来的巨大挑战,中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次修改中应将促进著作权产业发展作为重要的目标导向,推动著作权法现代化变革,从而为适应新一代网络技术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制度创新
自《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自启动以来,社会各界就法律修改的内容与模式展开了激烈的讨论。2020年,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修正案》的通过,既是各方争论与博弈的结果,同时也更是学界与业界集体智慧的结晶?!缎拚浮芬延?021年6月开始正式实施,其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稍显保守的问题,但对我国现行著作权规则的修改与完善无疑是全面且深入的,有效契合了新形势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时代诉求,并分别从高水平著作权创造、高效益著作权运用以及高标准著作权?;と鑫茸攀郑夜魅ㄊ乱档摹案咧柿糠⒄埂碧峁┍匾姆芍С?。由此,笔者也将分别从著作权创造、运用与?;と霾忝嫒胧郑汀缎拚浮返闹氐隳谌萦胫饕葱掠枰韵晗覆停?/span>
(一)著作权创造层面:权利客体与内容框架的完善
在著作权创造层面,《修正案》主要对权利客体与内容框架予以完善,修订了原《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客体与内容的相关规定,其中对于著作权客体界定的修改幅度相对较大,不仅增加著作权客体的概括性规定,还引入了全新的视听作品概念;而著作权内容方面的修改则相对较小,主要是原有权项的内部调整,并未改变原有规定的体例,也并未增减著作权的权项内容。
在著作权客体范畴的界定方面,目前主要有“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形态,其中,前者是通过对作品类型的系统列举来界定著作权客体范畴,表述清楚、明确、直观是其所具有的特点,但其中有不免有遗漏之处,容易造成定义的不稳定性;而后者则是通过对作品形态与属性的抽象描述来界定著作权客体范畴,高度抽象、表述简要是其优点,但关键问题在于概括是否准确恰当且具有最大包容性。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法》都以国际公约的规定为蓝本,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设定了作品类型,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作为兜底条款。为实现对著作权客体的合理界定,《修正案》在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作品定义的条款,即将《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并在该定义的统领下对展开对作品类型的列举。与此同时,《修正案》进一步创设“视听作品”的概念,并以之替代了原有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而使当前网络环境下层出不穷的以“视”“听”为主要功能形态的智力成果,能够更好地被我国《著作权法》所接纳。除此之外,《修正案》还将作品类型列举的兜底条款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一修改无疑为不断涌现新兴作品形式保留充足的制度空间,但也使《著作权法》面临着从“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当扩张的实践风险。
在著作权内容上,《修正案》并未做出大幅调整,仅对复制权、出租权、广播权等著作权财产权的个别条款进行了完善,以适应网络时代作品使用与传播方式的发展。其中,复制权在原有“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数字化”的作品利用方式,使数字存储过程中的作品复制行为为《著作权法》所明示接纳;出租权的保护范畴在视听作品及计算机软件“原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复制件”,使表述条文内容更为准确;广播权的实施方式则从“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转变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极大地扩展广播权的?;し段В迪至擞胄滦舜ツJ降挠行谓?。除此之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基于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不同权利属性,参照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分别进行规定,从长远发展来看无疑是更为适宜的。
(二)著作权运用层面:权利限制与集体管理的完善
在著作权运用层面,《修正案》不仅对著作权限制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还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条款做出了一系列的完善,使原《著作权法》中著作权运用效果不佳的情况能够被予以改善,为实现我国著作权运行的效益性目标创造了条件。
著作权限制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的限制,旨在通过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保障公民的知识获取,促进知识传播,推动社会科学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一般说来,对于著作权的限制主要包含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两种制度模式。具言之,在合理使用制度框架下,社会公众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容使用作品,而不被认为是侵犯著作权;而法定许可制度框架下,对于作品的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作者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相关内容。我国在之前的法律创制与修改过程中已对著作权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做出了明示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在实践中暴露出来了诸多问题。为此,《修正案》根据实际需要,对著作权限制规则进行了适当的优化。对于合理使用制度,《修正案》引入 “三步检验法”来进行使用作品的“合理性”界定,要求作品使用中“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据《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将“已发表作品的盲文出版”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提供”。与此同时,教科书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也被扩展至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并将声明保留的限制条件删去,“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也在《修正案》中被予以删除。毋庸置疑,《修正案》对著作权限制的前述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著作权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机制的运行,但也必须承认,《修正案》对著作权限制规则的修改是相对保守的,实践中的很多问题依旧没有被予以充分解决。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某一类作品的众多著作权人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共同行使自己的某些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在著作权人、相关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架设起桥梁,以作品的统一授权和稿酬的统一转付,既有效降低了作品的授权成本,也充分保障了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在作品的合法传播和使用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却并未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而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原《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较差所致。为此,《修正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法人”的性质,以及作品使用费收取与转付的标准与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涉及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协商确定、作品使用费收取与转付的公示备案和权利信息查询等诸多内容,有效地改善了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规则适用性不足的问题,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职能与程序下实施著作权的集中许可与作品适应报酬的集中收取与转付,在降低许可成本的同时,高效地保障著作权人的获酬权,确保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三)著作权?;げ忝妫杭际醮胧┯肭秩ㄅ獬サ耐晟?/span>
在著作权保护层面,《修正案》对原有规则的修改力度相对较大,直接将原有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更名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ぁ?,凸显出《修正案》对于著作权?;さ母叨戎厥?。与此同时,在具体规则设置上,《修正案》还是增加了对于技术措施的?;す娑ǎ挠弥魅ǚ稍鹑蔚南喙毓娑?,并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做出了较大调整。
技术?;ご胧┦鞘旨际跫映窒碌囊恢种魅ū;さ乃搅燃檬侄?,通过技术手段控制终端用户行为来实现对于著作权有效?;?。然而,随着防护技术的产生,破解防护技术的规避的技术也相伴而生,因而在数字环境中,要想使著作权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就必须对技术措施予以有效?;?,防止其被随意规避。作为数字技术为著作权人权益所提供的技术保障,技术?;ご胧┰谑导斜挥枰怨惴河τ?,为避免技术措施被任意破解、规避,世界各国纷纷在著作权法中认可了著作权人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并设置了禁止他人随意规避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定。中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次修改过程中,也格外关注这一问题,新近颁布并实施的《修正案》专门增加了对于技术措施的?;す娑?,在法律上允许著作权人以?;ぶ魅跋喙厝ɡ康?,采取技术?;ご胧?,并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与此同时,还专门设置了“教学研究”“阅读障碍者感知”“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可以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以及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机制运行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著作权司法的实践难题。当前,实践中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情形严重的现象,则更是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调整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现实诉求。通常而言,面对此种情形大多数国家的做法都是提高法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并对严重的侵权行为处以超出实际损失数倍的惩罚性赔偿。我国也无出其右,调整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方式无非也是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和引入惩罚性赔偿两种。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赔偿数额的提高本身并不是目的所在,调整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真正目的在于赔偿数额准确反映出著作权的市场价值。而适当的应用惩罚性赔偿则是为了惩戒恶意侵权行为与威慑潜在侵权行为。为此,《修正案》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将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人民币,并将法定赔偿金的下限设定为500元人民币。除此之外,《修正案》还针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专门引入了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并按照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比例区间对恶意侵权人处以惩罚性赔偿。
四、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实践愿景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新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重要成就,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关键意义。目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法律《修正案》已于2021年6月开始正式实施,有效改善了原《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げ还?,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不足以激励创作者的积极性,以及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不畅,难以保障使用者合法、便捷和有效地取得授权和传播使用作品等实施问题。在今后的法律实施过程中,新近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还将以全面的法律变革、全新的制度方案和严格的?;じ窬?,有效保障著作权新兴业态,深度参与著作权全球治理,持续推进著作权强国建设,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著作权法治新征程。
(一)以全面的法律变革有效保障著作权新兴业态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所进行的全面法律变革为我国著作权新兴业态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当前,诸如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成果的不断涌现与广泛应用,使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并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的科创研发新领域和市场运营新业态。20世纪中后期,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席卷全球,开启了网络知识产权的新时代,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技术的应用日趋广泛,相应的网络著作权产业随之应运而生。从最初的Web1.0到当前的Web4.0,网络信息传播的即时性与交互性与日俱增,诸多传统文化资源被转化为数字版本,并通过互联网开启了传统文化及其衍生产品在线传播的新业态,尤其是技术的加持下传统文化资源的传播与发展逐步突破了依赖实物保存的物理载体限制,打破了依赖实地文化遗产机构的地域限制,冲破了依赖单向式的公众交流模式限制,逐步转向数字化、网络化、产业化的创新发展。与此同时,数字网络的应用与普及催生出了全新的内容产业。信息传递的中介弱化使得沟通方式更直接,用户间的充分互动则带来了更优的传播效果。在此基础上,诸如文字作品在线创作、音乐作品在线传播等新型应用形式层出不穷,以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新兴商业运营模式不断涌现。近来,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开启了文学艺术作品由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全新局面,相应的人工智能著作权新业态无疑也会随之不断涌现。实践中,人工智能新闻稿件创作模式的推广应用,则致使新闻出版领域中逐步呈现出人工智能自主创作的著作权认定难题。
面对不断涌现的著作权新兴业态,我们应以适时的制度创新回应科技发展、回应社会关切,并以妥善的规则设计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有效回应了著作权新兴业态运营中的新问题与新挑战,相关法律修改能够充分预测未来的技术、经济与社会关系走向,以敏锐的时代洞察力提出具有前瞻性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其中对于作品概念类型以及权利限制规则的完善与优化,为我国著作权新兴业态的快速发展保留了充分制度空间、建立了充分的制度支撑。此外,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所形成法律《修正案》的具体实施中,也应开放、包容的态度对不断更新著作权新兴业态给予科学合理的法律?;ぃ⒁灾魅ǚ芍贫雀咝г俗?,为新兴业态的发展繁荣提供法律保障,从而实现我国《著作权法》面向“互联网+”乃至“人工智能+”的现代化转型。
(二)以全新的制度方案深度参与著作权全球治理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所提出的全新制度方案为我国对于著作权全球治理的深度参与提供了关键支持。事实上,我国《著作权法》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程,从某种程度上说便是逐步实现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过程。但是,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长期以来,面对美欧等发达国家为实现文化成果利益化而积极推行的著作权国际?;ふ铰?,我国都是在被动地接受与妥协,从最初的著作权立法到之后的两次修法无一不是受制于人的。对于我国而言,由西方发达国家所倡导的这种著作权法律规则国际化实质上是超出了我国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对我国著作权产业发展存在一定制约效应的国际化。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综合国力显著提升,著作权产业蓬勃发展。在新近完成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我国不再是著作权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各项法律规则完善与优化都是以本土发展需要为根本出发点的,尤其是其中以“视听作品”概念创设为代表的诸多制度创新更是在著作权全球治理中具有重要引领价值的?;凇吨魅ǚā返谌涡薷乃纬傻娜碌闹贫确桨?,我国在参与著作权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应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面对挑战、把握机遇,既要看到全球化中著作权?;で炕晕颐遣焕囊幻妫吹健;ぁ诮ㄉ璐葱滦凸抑械闹匾饔谩?。目前,美欧等发达国家因对现行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不满,开始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多边协定等方式进行机制转换,使著作权全球治理体系呈现出多极化倾向。
在当前新的发展阶段下,面对贸易?;ぬ?、区域合作热络的国际形势,我国著作权?;し段?、?;し绞?、保护规则的国际化需要有新的目标、定位和作为。对此,我国应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所形成全新制度方案为基础,从法律运行实践中提炼著作权?;さ闹泄椴⒔泄驶泶?,在坚决维护著作权领域国家安全的基础上,秉持人类命运共同理念,以平等、开放、透明、包容的精神,深度参与著作权全球治理,利用“一带一路”倡议的政策优势不断提升我国在著作权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与此同时,把握时代契机,从国际、区域和双边多元维度实施知识产权治理“中国方案”,提出著作权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标准完善的“中国方策略”,并以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国际合作机制,积极维护和发展著作权多边合作体系,形成著作权国际保护与合作的“中国模式”,推动全球著作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著作权国际规则的“中国化”发展模式构建更加开放、包容和公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新秩序,以共商共建共享的著作权全球治理格局。
(三)以严格的?;じ窬殖中平魅ㄇ抗ㄉ?/span>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所形成的严格?;じ窬治夜魅ㄇ抗ㄉ璧某中平峁┝酥匾?。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代做好包含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すぷ鞯淖茏ナ?。经历了改革开放40余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名副其实的“版权大国”,拥有着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与繁荣著作权产业,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的重大政策,著作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さ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与制度支持。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著作权领域的“大而不强、多而不优”是当下中国推进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准确判断国内形势,于近期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的总体要求,对现在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包括著作权制度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事业进步作出了整体安排,为新发展阶段下我国著作权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提供了政策纲领与行动指南。
在当前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强国建设的新征程下,著作权?;すぷ鞑唤鲇跋旃曳⒄勾缶?,而且事关人民生活幸福。为深入推进著作权强国建设,我们要准确把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我国当前著作权?;は肿闯龇?,结合新《著作权法》实施中的新问题、经验与新模式,以强化?;の叩枷?/span>,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后的全链条严?;じ窬治?,形成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著作权协同?;せ?,并以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著作权?;つJ?,助力中国著作权事业的未来发展。著作权权强国建设的所有措施和策略,都不能以牺牲著作权人利益为代价,而应以严格?;ぶ恫ㄎ?,以公平正义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基本价值定位。唯有如此,才能使中国真正完成从“版权大国”到“版权强国”的转变,进而以一个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著作权强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与支撑。
结 语
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是一次无国际压力、主动、全面的法律修改。自2011年修法工作启动以来,社会各届就《著作权法》的规则设计与未来走向展开激烈讨论与巨大争议,从最初大刀阔斧的制度改革到几经博弈后《修正案》稍显保守的法律修改,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都不是简单的法律条文变更、删除或补充,而是一次紧跟时代潮流的、立足本土国情的、体系化的制度变革。在接下来的法律实施过程中,《修正案》势必会进一步为中国著作权产业的繁荣发展提供助力,为全球著作权治理的体系重构提供参考,并在著作权强国建设的新征程中实现中国《著作权法》的光荣与梦想。
【来源: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