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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仲裁委员会“快刀斩乱麻” 半年仅断案12起

时间 : 2013-08-08 09:29:18      作者 : 武汉仲裁委员会    

 

调解、仲裁、诉讼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三种主要途径,仲裁作为其中之一,具有公平自愿、轻松和谐、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但在黄石还是个新鲜事物。
记者昨从黄石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黄石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29日设立,今年上半年已裁决民商事纠纷12起,成为黄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但由于黄石地区很多格式合同未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写入,纠纷发生后又不习惯走仲裁道路,使得人们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欲得而不能”。
 
【快捷】逾期交房业主申请仲裁获赔3万6
2010年11月20日,李先生与黄石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磁湖路上的商品房一套,价格35万余元。
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到了,但开发商并未交房,延期大半年才通知业主收房。李先生多次找开发商理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没有达成一致。
仔细翻看当初签订的合同,李先生发现争议解决条款中“申请仲裁”一项,律师告诉他:“仲裁比打官司来得快。”
今年4月30日,李先生向黄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51743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黄石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选定仲裁员独任审理。
经查,开发商的确没有依约定时间交房给业主李先生。5月21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开发商向李先生共计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072元,并承担李先生已预交的仲裁费1845元。期限方面,要求开发商6月30日之前先支付违约金5000元,余款31072元及仲裁费1845元在2013年8月30之前一次性付给李先生。
业内人士分析,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简单、结案快的特点在此案中显现出来,仅21天就将此案裁定。
据了解,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灵活】两次败诉仲裁挽回损失700余万元
除专业、快捷外,仲裁还具有灵活的特点。今年2月8日,黄石市仲裁委受理了一起土地纠纷案,经仲裁庭5次审理,其间还经过资产评估,于5月24日作出裁决,为申请人挽回损失700余万。
据了解,黄石港区某社会福利企业因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企业经营困难,决定利用土地收储和拆迁补偿所得收益解决企业和职工困难。该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随后,该企业为尽快将土地变为净地收储,实施了厂房拆除、土石方平整、迁移高压线等工作。
经土地收储机构依法收储后,2011年4月19日,该块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但该地块被另一公司竞得。被收储方福利企业认为其为净地所做的拆迁补偿、土方挖运、机械拆迁搬运等相关费用未计入土地价款,显失公平。因此,该企业向法院主张挂牌出让无效。经法院两审终审,驳回其诉讼请求,该企业的诉求问题也未得到解决。为此,双方愿意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黄石仲裁委仲裁审理认为,对收储土地挂牌出让前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本属储备机构的义务,申请人的土地在被收储前,其已完成厂房拆除、土石方平整等工作,使该地变成净地,实际上是代替储备机构履行了前期土地整理义务,储备机构在客观上因此获益。因此,该企业请求对土地整理投入进行补偿,应予支持。
5月24日,黄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申请人在涉案土地收储中应获得补偿费用总额为700余万元。双方争议得到和谐解决。
 
【困境】部分合同中无仲裁约定
据了解,仲裁是国际社会通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主流方式?;剖俨梦被嵊?012年5月经湖北省司法厅登记设立,今年上半年已裁决民商事纠纷12起,裁决作出后,都得到了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但仲裁在黄石也面临着困境。黄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焱华介绍,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必须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但由于黄石仲裁委员会组建较晚,在该市各行业大多数格式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影响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他解释,从多年的实践看,当政府、政府部门与有关单位、企业发生纠纷时,还一定程度地存在政府不会主动提起诉讼、企业不愿诉讼的现象。“不愿诉讼,在客观上不利于及时消化矛盾纠纷,有效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而如果选择更有人情味的仲裁,那双方就多了一个和谐沟通的平台。”
 
【举措】将全面清理修订现行合同
记者获悉,日前,黄石市政府已印发《关于加强黄石仲裁工作的通知》,就贯彻落实《仲裁法》、推进仲裁法律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要求对黄石各行业现行的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修订和规范,将仲裁条款纳入格式合同文本,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
据了解,合同清理范围具体涉及经济、贸易、技术、建筑工程、土地、房产、金融、保险、通讯、对外合资合作等领域的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
同时要求,黄石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发改、建设、国土、交通、水利、房产、国资、商务、旅游、城投等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性合同、政府投资合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合同,应明确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或列为首选。
王焱华表示,仲裁对企业而言,是节约纠纷解决成本、享受公平权利,“对一个地方而言,是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发展环境,很有必要让相关主体享有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