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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成本效率分析研讨会召开

时间 : 2013-11-19 10:11:57      作者 : 武汉仲裁委员会    

 

    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办的国际仲裁成本效率分析暨国际争议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竞争研讨会近日召开。超过80余家大型企业的法务人员、部分律师、以及其他关注仲裁事业的人士参与了本次研讨活动。
  香港大学芮安牟教授指出司法与仲裁是一种内在统一的关系,没有司法支持和司法审核的仲裁是无水之源。他认为司法支持(保全等临时措施、程序性指导)是保证仲裁效力和约束力、促进仲裁发展的重要支持,而司法审核(承认及执行)是仲裁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但前述司法程序的实际操作应符合国际商事环境的需要,维护仲裁高效、低廉的优势,打造仲裁的公信力。
  芮安牟教授认为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正式组成仲裁庭之前),司法应尽可能地通过相应的司法支持程序促进并加快当事人对于仲裁的参与;在仲裁的管辖权问题上也应尽可能尊重“管辖权自决原则”。他认为,除非必要,不宜以过多的司法程序来处理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的各项程序问题,避免无谓的时间、金钱、资源的浪费。芮安牟教授认为在仲裁程序中,除非有明显的程序瑕疵并导致不公,法院不应干预仲裁庭对于程序问题的管理和处理决定;对于仲裁程序管理和处理的问题,司法应作原则性地规定和指引。对于仲裁程序结束后的司法审查,芮安牟教授认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不应成为争议问题。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如何看待现有的三类司法审查标准——⑴仅从裁决本身进行形式审查,对证据在所不问;⑵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不当程序和法律问题听取当事人陈述,仅从争议问题的存在与否核实证据情况,不需再对证据和已由仲裁庭确定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⑶对全部事实和证据进行实体审查。他分析了三种司法审查标准的实际应用情况,并指出采纳第⑵种审查标准对于大多数案件是合适的,并且应该在审查过程中注重高效的诉讼安排,尽可能维护仲裁的高效、低廉性质。除非必要,对确实需要采取第⑶种审查标准的案件,也应该注重禁止反言的安排,不应任由当事人滥用司法资源。
  芮安牟还以香港为例,提出了改善当前司法与仲裁关系的几点建议:对于仲裁相关的当事人司法程序申请,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第一时间开始处理。对于显然没有合理理由的撤销和不予承认、不予执行申请,法院应及时裁定甚至不予受理。对于仲裁相关的当事人司法程序申请,法院立案后应及时排期进行形式/实质处理。以香港为例,原讼法庭的案件应该在2个月内审结,上诉法庭的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在确有必要且可行的前提下,法院开庭审理应在半天至一天之内结束。若涉案争议巨大,法院开庭审理不应超过两天。为了保证开庭审理的效力,法院应在庭前要求当事人充分、全面地发表书面意见,确定争议焦点和审理范围。应保证进行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官具备必要的商事审判经验以及与当事人请求相关联的专业背景。他认为在极特殊的情况下,难以禁止当事人合理利用司法程序来拖延仲裁裁决的实现、无谓增加争议解决成本、甚至仅是增强己方谈判地位的不当行为。但对于大多数想要解决问题的当事人而言,司法支持和司法审核可以有效地提高仲裁公信力。同时若能够提高司法支持和司法审核的效力,也未必会抵消仲裁的高效、廉价的优势。
  芮安牟自2003年至2012年任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诉法庭,曾就诸如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等国际商事仲裁热点问题进行过裁断,并著有《浅谈仲裁》等相关学术文章。其观点深刻并长远地影响了亚洲地区乃至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方向。同时,作为海牙国际司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代表,芮安牟教授在国际私法领域建树颇丰,针对多项国际私法疑难问题发表过深入且独到的见解,其相关文章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诸多国际私法从业者的实践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