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会议上表决通过第四届仲裁委工作报告和新仲裁规则。
今年3月1日,第五届青岛仲裁委员会新修订的《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将正式实施。昨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党组书记王恒东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解答了社会关心的几个问题。
更完善 新规则更能促进经济发展
记者:王主任,仲裁规则被认为是仲裁活动的“程序法”,新一届仲裁委为什么要修订仲裁规则?
王恒东: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活动要依法进行,这个“法”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我认为除了《仲裁法》,仲裁规则应当是规范仲裁活动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是实现仲裁案件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的基本保证。因为仲裁规则具体规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应当做些什么、怎么做等内容,比如仲裁管辖和组织、申请和答辩、仲裁庭组成和审理、裁决程序及在相关程序中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我国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具有与西方国家仲裁制度显著不同的特点,需要探索和完善的东西很多。更重要的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国内外民商事活动日趋活跃的同时,新型法律关系和纠纷不断增多,这对仲裁提出了新问题和新要求。具体到我市而言,仲裁案件数量和类型逐年增多,仲裁事业快速发展,尤其是市委、市政府提出“把青岛打造成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目标后,亟需对仲裁规则中一些不适应现代仲裁活动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为此,我们对标国内外先进仲裁机构,参照国际惯例和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各方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仲裁规则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主要体现在:将《仲裁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更好地体现民商事仲裁的理念和特性;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更多自主权;强化仲裁员公正勤勉履行职责,让当事人享受到公正高效的服务;完善案件审理程序,增强仲裁透明度等。这些修改和补充使仲裁规则更符合仲裁发展规律,能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更新锐 新规则更有“国际范儿”
记者:能不能简要介绍一下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王恒东:这次修改从大方面说包括两部分,一是在体例上参照国内外著名仲裁机构的做法,将每一个条文标注小标题,并根据标题对内容作了相应调整,这样做既有助于保持条文内容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也使查阅和引用更加便利;二是在条款上对仲裁规则的部分内容进行增补、修订,主要包括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选任方式、仲裁员信息披露义务、仲裁员替换制度、仲裁程序中止及证据和调解等。
更明确 总则列明两大原则
记者:这次修改对《仲裁法》的哪些原则做了具体化规定?
王恒东: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由仲裁机构对民商事纠纷进行裁断,仲裁的许多原则和制度与诉讼程序有明显差异,比如《仲裁法》规定的“符合法律、公平合理”原则和“一裁终局”制度等。对此,我们在总则部分增加了两条规定予以明确,具体为第7条:“仲裁庭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根据案件事实,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进行仲裁。”第8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更实用 新规则更尊重意思自治
记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特色和优势,这次修改在这方面有哪些补充和完善?
王恒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完善了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选任方式?!吨俨梅ā饭娑ㄊ紫俨迷庇伤降笔氯斯餐《?,但原仲裁规则只允许当事人共同选一人,这在双方矛盾重重利益冲突激烈的情况下很难达成共识,因此,大多数案件中的首席仲裁员是由仲裁委主任指定的,不仅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法充分体现,时?;挂虼朔⑸环镁鼋峁那榭觥T谥俨弥?,首席仲裁员的作用至关重要,《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首席仲裁员不仅是仲裁程序的组织者和主持者,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裁决结果的决定者,因此,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首席仲裁员的人选至关重要。
为给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提供更大可能性,仲裁规则第2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各自提名3至5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有一名仲裁员被当事人共同提名的,该仲裁员即为首席仲裁员;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仲裁员被当事人共同提名的,由本会主任在该共同提名人选中确定首席仲裁员。”我们在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中也作了类似规定。这一改变看似只是增加当事人可以选择首席仲裁员人选的数量,但在实践中意义重大,双方各选3至5人能极大增加共同选出首席仲裁员的概率,可以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意愿,提高他们对仲裁庭的信任程度,为案件调解和自动履行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地点的规定,这使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更加便利。仲裁是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限制的,世界各个国家、国内各个城市的当事人不管案件标的额有多大,都可以约定到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我们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仲裁地点就是在本会设立的仲裁厅之外的地方办理仲裁事宜,如交换证据、调解和开庭等??梢匝≡裨谇嗟菏械哪掣龀∷?,也可以选择在我市以外的任何一个地方作为仲裁地点。只要条件允许,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为双方节省成本。这一方面是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们“亲和仲裁”服务品牌的魅力。
其实,在以前仲裁中,我们就已经开始尝试这种灵活的办案方式,这一改变不仅方便了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地点办案还更有利于现场勘查,多起案件因此顺利结案。2012年,我市一家装饰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一家酒店支付20余万元装修款。对欠款事实该酒店并不否认,但认为拒付有理。酒店认为装饰公司干活粗糙,不仅偷工减料,就连墙面都抹不平,酒店多个包间存在墙皮脱落的情况,严重影响用餐环境,根据装修合同,其有权不付款。装饰公司针锋相对,认为施工质量绝对没问题,酒店是在为赖账找借口,并邀请仲裁员去现场看看,对此,酒店一口答应。按照原仲裁规则,双方应就各自的主张向仲裁庭提交鉴定结论等证据,但鉴定过程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花费不菲,会给双方增加较大成本。负责裁决此案的3位仲裁员都是建筑和装修领域的行家里手,对施工质量是否达标他们的判断往往八九不离十。既然双方都同意到现场勘查,3位仲裁员决定到酒店开庭。当天下午,仲裁庭在该酒店一个包间里继续开庭,仲裁员仔细勘查后一一指出了装饰公司施工不到位的地方和酒店对质量问题的夸大之处。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3位内行指出的问题让双方心服口服,之前喋喋不休的互相指责变成了有一说一的实话实说。此后,仲裁庭根据装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依法区分了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扣除部分装修不合格的款项后,该酒店主动将余款一次性付给装饰公司,此案圆满办结。
更敬业 新规则打造高水平仲裁员
记者:仲裁界有这样一句话:“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这反映了仲裁员的素质和敬业精神对仲裁的影响。这次修改仲裁规则对仲裁员的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王恒东:仲裁员是仲裁的灵魂,仲裁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仲裁质量,我国实行的是机构仲裁制度,仲裁委负有对仲裁员培训和管理的责任。在这方面,青岛仲裁委从制度入手,制订了《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员行为规范》和《仲裁办案十不准纪律》等规范,不间断地开展职业道德培训。此外,还通过仲裁规则强化对仲裁行为的约束,让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公正与独立,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对此,仲裁规则主要增添了两方面内容:仲裁员信息披露义务和仲裁员替换制度。
作为保证公正、独立办案的一种预防性手段,仲裁员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仲裁员应及时向当事人披露可能影响自己公正、独立裁决案件的所有信息。该制度目前已在许多国家实行,世界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也普遍规定,但我国《仲裁法》未采纳,仅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仲裁规范中有所体现,这一立法缺失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限制了我国仲裁的发展。对此,我们早在2004年制定实施的《仲裁员行为规范》中,就规定仲裁员须签署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公正、独立办案的声明。经过多年实践,在新仲裁规则中我们规定:“接受选定或指定的仲裁员应当签署声明书,并披露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出现应当披露的情形的,应当立即披露。”
仲裁员替换制度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仲裁员虽不具备法定回避事由,但没有勤勉公正地履行职责或存在其他不称职的情形,导致当事人对仲裁员不满,以致影响本会声誉的情况。仲裁规则第32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替换:(一)因适当理由不能从事案件仲裁;(二)本会主任决定其回避;(三)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案件,当事人请求替换的;(四)其他应当替换的情形。”
更人性 新规则更有亲和力
记者:这次修改在仲裁程序上做了哪些完善?
王恒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多合同一案”问题,也就是多份标的相同的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当事人将这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作为一个争议申请仲裁的情况,这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为尊重交易惯例,减少当事人的负担,仲裁规则第13条第2款作了这样规定:“多份标的相同的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当事人将其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作为一个争议申请仲裁的,本会应当受理。”
二是关于证据规定的完善。证据对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仲裁规则为满足实践需要将证据单列为第四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种类、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证据收集、证据保全、鉴定、质证、证人作证、补充举证和证据认定等作出详细规定。
三是关于调解。根据国际惯例和实践需要,仲裁规则增加了调解内容不得援引的规定,具体为第54条:“调解过程不做笔录。当事人或仲裁员在调解过程中发表的任何陈述、意见或建议,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及其他程序中援用。当事人在调解中发表的意见不得作为裁决的依据。”这么做的好处是当事人不必担心自己在调解中的让步和表态会影响最终裁决结果,没了后顾之忧双方就可以放心商量彼此能接受的最大让步,从而促成和解。
四是关于仲裁程序中止。实践中,某些特定事由的出现往往会导致仲裁程序不能进行或无法进行。为解决这个问题,仲裁规则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一)双方当事人共同要求中止;(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有结果;(四)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