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仲裁委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保障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际接轨、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仲裁法律制度的主要优势在于仲裁活动始终贯彻和谐本位思想,不仅从权利与义务层面解决纠纷,而且从心理层面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仲裁所独具的双方自愿、方便快捷、保密性强、专家断案、费用较低、一裁终局等特点,吸引着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贸易活动中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促进了市场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做好仲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仲裁事业新篇章。
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其他设区的市,陆续成立了225家仲裁机构,各地仲裁机构受理并审理了大量经济纠纷案件,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20年来的实践证明,深入贯彻实施《仲裁法》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途径,是解决现代社会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
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仲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市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转方式、调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改善民生等各项工作都面临较大压力,正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期、战略转型的攻坚期、积蓄发展的释放期、打造区域发展新高地的奠基期。与此同时,伴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经济利益冲突大量发生,面临着经济矛盾纠纷的多发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济宁仲裁必须立足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进一步创新思路、提高办案质量、提升仲裁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特色和优势,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机构建设、提高办案质量,打造济宁和谐仲裁品牌
济宁仲裁委员会自1999年6月3日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方向,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贯彻实施《仲裁法》,在强化仲裁宣传、拓展服务领域、加强队伍建设、化解经济纠纷、优化投资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通过推进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加强仲裁文化建设,形成了具有鲜明儒家特色的济宁“和谐仲裁”品牌。
15年来,济宁仲裁委员会艰苦创业,奋力争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我国仲裁界赢得了较高声誉,成为省内乃至国内较为活跃的民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先后被评为全省优秀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先进集体、全省依法行政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全市“十佳文明窗口”等荣誉称号。截至目前已累计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000余件,争议标的额达50亿元。2013年受理案件670件,标的额达5.18亿元,在全国225家仲裁机构中名列第41位,在全省17家仲裁机构中名列第5位。济宁仲裁委合理衔接民间调解、行政纠纷解决、仲裁和司法诉讼之间的关系,以有效、经济、快速和便利解决社会纠纷为共同目标,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实际利益为出发点,兼顾了公共资源与私人成本的效益最大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奋力开创济宁仲裁新局面
一要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大局意识,真正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提供及时、高效的支持、服务和配合。二要狠抓制度建设。只有抓好制度建设,强化岗位责任制,完善监督体系,通过制度来规范办事流程,实行科学的目标管理,全面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四风”问题,才能提高办事效率,保证仲裁工作健康高效运转。三要加强队伍建设。仲裁委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加强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与业务水平。
今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攻坚之年,建设山东西部经济隆起带的任务艰巨光荣,新的历史任务又为仲裁工作创设了新的事业平台。我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下,随着我国仲裁法的深入贯彻实施,仲裁事业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仲裁工作对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全市仲裁工作者们将会继续承载历史的重任,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服务意识,拓展发展空间,谱写出我市仲裁工作更加灿烂、辉煌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