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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敲锤子 多解扣子

时间 : 2016-03-29 08:00:00      作者 : 武汉仲裁委员会    
       作为贯彻保监会相关工作部署的总体工作框架之一,近年来,大连保监局在努力探究运用诉调对接机制解决消费者各种诉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大连仲裁委建立大连保险仲裁中心,走出了一条与时俱进谋发展,与保险诉调对接相互补充、互为支撑的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新途径,历经十年起始、沉淀和坚持,取得了初步的探索经验。

背景介绍:

    仲裁制度在国外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我国20世纪初期开始引进这一制度。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也在一些行业有限度地推行了仲裁,但多带有浓厚的行政调解色彩,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民商事仲裁。直到1994831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才使我国的民商事仲裁制度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但在法律普及各地参差不齐的今天,多数当事人包括保险消费者还是把“打官司”找法院作为不二选择,不了解仲裁也是解决保险等经济纠纷的法律途径之一,也不知晓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样的法律效力。近十年来,国内有的地区保险业尝试引入仲裁机制裁决保险纠纷,而借鉴乃至将保险业与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引入保险仲裁,即“保险纠纷仲调对接机制”则少之又少。

    在大连保监局积极推动下,大连保险业从2006年开始尝试与大连仲裁委合作建立小额纠纷裁决机制,2012年开始全面推进保险纠纷案件仲调对接工作。

    日前,在由中国政法大学和法制日报社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20周年发起并评选的“仲裁公信力奖”活动中,来自全国的29项仲裁工作项目获得“仲裁公信力荣誉奖”,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保险纠纷仲调工作”项目作为全国保险仲裁工作唯一获奖项目揽得该荣誉奖项。

    实现从保险仲裁到保险仲调对接的无缝衔接

    从2006年开始,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就开始探讨运用保险仲裁法律程序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案件。经历并见证过大连保险仲裁发展全过程的大连仲裁委发展处处长吴少云告诉《中国保险报》记者:“初期的大连保险仲裁工作尚处于宣传、普及推广仲裁知识阶段,并非实质性地开展工作。保险仲裁尤其是保险仲调对接真正推开,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而从大连保险仲裁中心裁决调解的以下两个仲裁案例或许能带领人们了解大连保险仲裁工作的基本脉络。

    案例一:20131,大连市民张先生驾驶私家车在沈大高速公路,与前方一辆半挂车追尾相撞,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先后支付半挂车损失、高速公路路产损失及自己私家车的施救费用共计3890元。车辆拖回大连后,张先生自行委托一家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价格认证,认定车辆损失9万元。据此,张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以上各项损失。由于在理赔事宜上与保险公司达不成一致,张先生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经过双方举证陈述和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做出裁决:仲裁庭对张先生提出的由保险公司赔付其9万元车辆损失保险金不予支持,驳回张先生上述请求。由于保险仲裁法律效力属于一裁终局,张先生最终比较理性地接受了上述仲裁结果。

    案例简要解析:本案是在大连保险仲调对接机制框架下,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因在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争议直接交由大连仲裁委进行裁决的一起案例。纵观本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从提请仲裁委仲裁到结案,案审时间较通常诉讼程序大为缩短。根据仲裁条例规定,“普通案件审理期限为4个月,简易案件为2个月?!北景复犹崞鹬俨玫浇岚赣檬苯?/span>30天。二是仲裁采用的是“一裁终局”。规避了诉讼案件可能多次、循环往复的诉讼程序,方便快捷,为当事人节约了费用。如果按照诉讼程序,本案中的张先生很可能会进行上诉,从而陷入无休止的缠讼之中,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个无谓的消耗战。

    案例二:2014529,李某驾驶在A保险公司投保的辽W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于沈大高速上,当货车行驶至W市出口时,车辆前轮爆胎,驾驶员简单查看后继续强行行驶,致使车辆起火燃烧。事故发生后,李某向A保险公司报案。2014617,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以“事故系由驾驶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为由拒绝赔偿,被保险人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仲裁费用。

    根据大连仲裁委与大连保险仲裁中心相关工作流程,此案转入大连保险仲裁调解程序。

    本案围绕的焦点问题主要是驾驶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在仲裁调解中,双方对此争议较大,仲裁庭认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有实际的证据证明驾驶员系“故意”行为,而被保险人在此次事故中也确有过错。

    案件结果和分析:仲裁庭认为,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很显然,本案中仅凭保险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和笔录并不能证明驾驶人明知车辆爆胎后继续行驶与货车自燃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驾驶员在处理该事故时确实存在不当之处,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失”是指“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故本案驾驶员应属于“过失”行为造成事故发生。在仲裁委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案件简要解析:本案是依据大连仲裁委与大连保险行业协会“仲裁与保险调解”对接工作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精神,将当事人投诉到大连保险仲裁中心的保险纠纷直接转入仲裁前的调解程序。本案中,李某和保险公司最终均接受了仲裁委的调解,达成了和解意见,不仅化解了双方保险理赔纠纷的矛盾,还促使保险公司和李某达成了继续合作的意向。本案一显著特点是双方当事人“谈钱不伤感情”,利用仲调对接机制,通过仲裁调解阶段就做到了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开诚布公,最终很融洽地化解了双方纠纷。

    上述两个保险纠纷案件均是借助大连保险仲调对接机制,分别运用仲裁程序和仲裁前的调解程序即仲裁对接机制有效解决保险纠纷的典型案例。

    打通解决纠纷的多元途径

    增加消费者维权的“检票口”。大连保险业在服务消费者这一核心问题上形成一个共识: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质量没有最高,只有更高。同样,拓宽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路径不能仅仅局限于已有模式,在现有法律和机制框架下,针对不同客户群体采取多元路径解决保险消费者维权途径“偏窄”的课题,显然已经摆在保险业的面前。

    近年来,大连保监局指导行业协会通过建立多层次调解机制、局长和总经理接待日机制以及富有大连行业自身特点的诉调对接机制,促进保险消费者维权难、解决纠纷耗时长等疑难问题有了实质性地推进。

    大连保监局和行业协会在实际调研中发现,任何一种解决保险纠纷的手段和路径都不是“万能钥匙”,只有结合本地保险业实情,针对具体案情和消费者自身偏好,有效增加消费者投诉需求的入口,才能更有针对性和更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消费者投诉案件的在途时间,赢得工作的主动权。

    2006,大连保险业探讨利用仲裁机制解决保险投诉问题,但由于公众和保险机构缺乏对仲裁机制的全面认识及配套制度不甚完善,起始阶段的这项探索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此后一时期,国内保险业持续发展,在保费规模和从业队伍快速增长的同时,保险消费者的投诉也呈现同步增长的态势。增加各种有效途径满足不同保险消费者诉求,进一步提高解决消费者投诉工作效率已经刻不容缓。

    2012,大连保监局在指导行业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同时,全面启动与大连仲裁委的合作机制,力图与相关单位从保险仲调机制上进行全面的整合,为消费者打通另一扇维护自身权益的大门。后来,一位业内人士形象地将上述大连保险业仲裁动议且最终纳入实践的工作喻为:“保险仲调对接机制是给着急解决保险纠纷的保险旅客开启了又一个上车的检票口,检票速度快了,上车到达目的地就自然快了,旅客是愉快而来又愉快而去?!?/span>

    开启合作,夯实基础。为摸清工作情况,大连保监局领导率领相关处室及协会负责人多次到大连仲裁委、司法局和相关部门展开调研工作,经与大连仲裁委多轮沟通、协调和论证,双方一致同意:借鉴已经开始起步的大连保险业与法院开展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模式,尝试开展大连保险仲裁对接机制,以此推动大连保险业化解保险消费者投诉纠纷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双方确认从制度机制等基础环节开始,从行业仲裁专业人员的甄选、培训入手,从仲裁与保险对接的制度搭建做起,力图高起点推动这项试点工作。

    机制上路,运转顺畅。在大连保监局、大连仲裁委联合推动及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具体实施下,“大连仲裁委保险仲裁中心”正式建立,双方明确了仲裁中心的工作职能,同时根据与仲裁委的工作框架及工作要求,本着扎实有序,可行且便于操作的精神,边实践边完善,促进上述工作健康发展并深入推进。

    遴选人才,搭建队伍。按照相关仲裁条例及大连保险仲裁规定要求,参与保险仲裁工作的仲裁员既包括在大连仲裁委注册的业外仲裁员,也包括来自熟知保险业务的仲裁员,后者完全依循保险仲裁员规定的资格条件,面向大连保险业全员进行遴选。现在,4名来自大连保险业内的从业人员已被正式聘任为仲裁员开始履行仲裁职责,一支具备仲裁法律专业技能和综合法务实战经验的保险业界仲裁员队伍已初具雏形,进而成为大连保险仲调对接工作专业人才库的孵化器。

    提升技能,多元培训。为打造一批既了解保险专业原理、了解常规保险法律知识,同时了解仲裁法律知识的全能型保险仲裁员队伍,大连仲裁委对由保险行业推荐遴选并由仲裁委确认资格最终聘任的保险仲裁员进行多轮多批次培训。一是由仲裁委具有深厚法学资历的多位教授担任培训讲师,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仲裁员守则”“保险仲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仲裁处理保险纠纷的具体操作实务”等。二是由仲裁委派遣担任仲裁委仲裁员的大连海事大学和大连交通大学教授,就“保险合同约定仲裁前置,被保险人表示不了解有此约定,法院是否有权审理?”等系列保险仲裁法律疑难问题召开座谈会,现场答疑解惑。三是由仲裁委通过交流会形式,就“仲裁解决保险纠纷的主要特点”委派来自仲裁委的知名学者和律师进行培训。此外,还通过给保险仲裁员创造仲裁实践机会,让保险仲裁员实战性参加保险纠纷仲裁调解观摩或直接参与调解实践,通过学、考、练,拓展工作视野,提高仲裁技能,确保仲裁调解工作有效运转。

    “仲调对接”有效策应“诉调对接”工作

    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在大连保监局、大连保协和大连仲裁委的共同推动下,大连保险仲调对接工作采取选择有较强意愿开展仲调对接工作的保险公司先行试点。从2013年开始,相关合作单位选择中华保险大连分公司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开展仲调对接试点。

    据中华保险大连分公司副总经理刘长艳介绍,根据试点要求,该公司从2013年年底开始,在保单特别约定处增加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大连仲裁委员会”的条款。该公司参与试点至今,共处理保险仲裁案件6,涉案金额503万元,其中胜诉案件2件、调解案件2件、败诉案件2,仲裁赔付金额34.37万元,减损率31.7%。

    刘长艳表示:“从我们前期运用仲裁协议解决合同类案件的数据上来看,已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前期试点情况,认真梳理并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得失,以此促进保险仲调对接工作获得进一步的转化成果?!?/span>

    仲裁专家解读保险仲调对接。在大连仲裁委庄严肃穆的办公大楼里,吴少云一边带领记者参观大楼里的各项硬件设施,一边解答着《中国保险报》记者的一连串“问号”。

    吴少云告诉记者:大连仲裁委与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探索的保险仲调对接机制,从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工作效果来看,已经显现出诸多可喜的成效。试点保险公司的同志坦诚:“我们把保险纠纷裁决转到仲裁机制解决,一个明显的感觉就是‘官司’赢在哪里,输在哪里,当时就心中有数。”

    从保险大调解角度而言,仲裁无疑给当事人增加了一条解决问题的渠道。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事后双方当事人补签仲裁条款的方式加以弥补。另外,仲调对接机制还可以进行义务性调解,为有意愿的当事人提供人性化的仲裁服务。

    “仲裁员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真正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仲裁员可以把裁判者的思维、如何考虑,为何这样裁决一一道来,这一点给当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仲裁工作追求的不是宣判裁判结果那一瞬间带来的神圣与庄严,仲裁希求的是当事人无论是面对怎样的裁判结果内心深处都能心悦诚服,不留‘伤痕’。”吴少云对此形象地解释为:“少敲锤子,多解扣子”。这个比喻让记者耳目一新。

    谈到对大连上述工作的期许,吴少云倒显得很坦率:希望大连仲裁委与大连保监局具有操作和指导意义的相关“红头文件”早日落地,这样大连保险仲调对接工作就有了“尚方宝剑”。她同时提出:目前,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事先约定仲裁条款的依然有限,这还需要加大仲裁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跟合作方的共同努力,以便让更多的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使用仲裁条款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连仲裁委受理处处长刘静漪就保险仲调对接工作也提出了个人见解:近几年来,有关保险公司诉讼方面的案件不断增加,案件涉及内容也不断趋于多样化,保险公司特别是基层公司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法院审理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保险案件调解率较低,保险公司败诉的几率很大,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亡羊补牢,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而运用仲裁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就自然提上了日程。原因主要源于仲裁的以下特点:仲裁实行开庭不公开制度,保密性较强——仲裁采取开庭不公开的原则和制度,它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上坦诚相见、畅所欲言、相互辩论、澄清是非。仲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专家办案——仲裁员都是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学者。选择熟悉保险业务的仲裁员,能够很快洞悉纠纷焦点,把锤子敲到关键处,把扣子解得更顺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仲裁排除了诉讼,更具有独立性——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一旦选择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只要仲裁协议有效,即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该纠纷也只能通过仲裁解决,这有利于案件的高效率解决。仲裁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庭管辖权的取得以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协议为依据。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保险公司因能获得与客户友好协商和调解的坚实基础,从而更有利于分歧的解决。

    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共同表示:大连保监局指导协会和行业推动开展保险仲调对接工作,意在进一步拓宽保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实时预防和有效化解保险纠纷,更切实地把维护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举措落到实处,让广大保险消费者真切体验保险业的一片真诚。

    另据大连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大连保监局与大连仲裁委《关于开展保险纠纷案件仲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不久将正式下发,大连保监局将以此意见为依据,全面推动上述工作在更广范围推开,力促这一工作给大连保险业维护消费者权益整体工作带来更大的提升。【来源:中国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