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进:建立中国现代仲裁制度的三点构想 — 在2017上海国际仲裁周高端论坛开幕致辞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3月5日,据我非常有限的知识,此时此刻在中国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会议正在开幕,一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外一个是2017上海国际仲裁周高端论坛。
非常高兴来参加2017上海国际仲裁周。大家知道,这个仲裁周是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与中欧校友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ば帷⒔鸪贤锫墒κ挛袼餐⑵?,每年3月份在上海举办的活动,是以仲裁为主题的高端论坛和系列研讨活动。我作为主办方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的代表,谨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及其仲裁研究院,对这次活动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对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嘉宾的莅临表示欢迎和感谢!同时,也借此机会对大家长期以来对中国政法大学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对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的国家正在进行一个伟大的事业,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家知道,依法治国,或者说法治,通常是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角度来讨论的。其实,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法治,那就是法治的功能,法治的主要功能是调整法律关系、化解法律冲突、解决法律纠纷、维护法律秩序。在这四个环节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解决法律纠纷。就解决法律纠纷而言,尽管现在讲要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但是讲来讲去最核心的就是四种,即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当然,协商、调解有多种多样的形式。我们2017上海国际仲裁周是以仲裁为主题的一个高端论坛和系列研讨活动,本次高端论坛的主题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分论坛还要讨论仲裁机构的发展与改革的问题,旨在促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解决法律纠纷问题的深入研讨。因为主要是讨论仲裁,所以在这里,我想借此机会和大家分享三个关于建立现代仲裁制度的想法。
首先要谈到的是关于把中国打造成“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的想法。现在,大家都在谈要把中国建成世界上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但是我想,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核心还是要把中国打造成国际商事仲裁的“目的地”。什么是仲裁目的地?它不是说请大家来参观参观中国的仲裁机构,来上海或者来北京跟大家一起开开仲裁研讨会,而是要真正把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提交到中国,由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也就是说,把“仲裁地”放在中国,这样打造“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的目标才能够真正实现。尽管上海每年有很多关于仲裁的活动,但是如果没有大量的国际商事案件在上海仲裁,“仲裁地”不在上海,你还不是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当然你就不是一个真正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大家知道,仲裁的核心价值是意思自治,只有越来越多的商事交易当事人愿意把自己的争议提交到中国来仲裁,提交到中国的某一个仲裁机构来仲裁,也就是说把“仲裁地”放在中国,中国才能成为大家公认的“仲裁目的地”。为此,我认为我们一定要有“四个一流”的意识。一是要有一流的法治环境,二是要有一流的仲裁法律制度,三是要有一流的仲裁管理服务,四是要有一流的仲裁品牌机构。这是中国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成为世界级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必要条件。现在中国仲裁机构很多,有244家,但是真正在国际上称得上特别有影响的,也就是说,别人愿意把案件提交到中国来仲裁的这样的品牌仲裁机构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尽管我们的机构仲裁案件量在世界上是最多的,但是都是跟中国有关的仲裁案件。所以,我的第一个想法是希望我们能够把中国打造成为一个国际商事仲裁的目的地,并以此作为一个理念。
其次,我想跟大家分享的观点是关于构建中国特色仲裁理论和仲裁制度问题。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的现代仲裁制度或者说近现代仲裁制度,从民国时期就建立起来了,新中国的仲裁制度是从1956年开始建立的。但是真正有了比较完备的仲裁制度是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出台。以《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为起点到现在已经有20多年了,中国已建立了200多家仲裁机构,应该说我们已经具有了较为丰富的实践。但是,我们还很难说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的仲裁理论和仲裁制度。我以为,我们应该对60多年来,特别是《仲裁法》实施20多年以来,中国的仲裁实践进行系统的总结、梳理、分析、评估??凸鄣亟?,中国的仲裁实践是能够总结出一些仲裁经验的,比如说,在仲裁的推进方面,我们中国立法先行,而且我们把仲裁法律制度的构建放在国家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立法,放在比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其他立法更高的位置。另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与实践也颇有特色。而且,中国政府的推动,社会各界的支持,仲裁机构的自身发展,司法有力的支持和适度的监督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们应该总结我们的经验,找出我们的问题,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立足实践、升华理论,立足当下、面向未来,紧紧围绕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面提到的一句话,就是“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以这个思想来构建中国特色仲裁理论和仲裁制度。有不少人认为,中国仲裁制度是舶来品,其实我不太赞同这样一个判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里面,也是有仲裁或者说公断的,只是那个时候没有制度化、系统化。但是仲裁这种公断理念,在中国社会当中是存在的,实践经验也是非常丰富的。这是我想跟大家交换的第二个观点。
第三,关于构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机制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大家都比较关心,国内谈论的比较多,也比较火。“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机制是一个大概念,其实要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们现存的争议解决机制是可以用上的,现存的争议解决机制既有国内机制,也有国际机制,无非是谈判、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些机制。除了国内机制,现存的国际机制,比如说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WTO争端解决机制,还有其他的国际上的一些商事仲裁机制。这些机制也是可以用于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投资贸易争议的。但是,我觉得我们现在可能还要探索如何建立新的“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机制。我认为,有两个方面是可以值得我们仲裁界去探索的,一个是要探索建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调解中心,另外一个是要探索建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仲裁中心。调解中心我在这里不多说了,重点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构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仲裁中心的想法。
大家知道,“一带一路”战略主要还是一个经济外交,是一个经济战略,当然会有其他的一些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合作交流,但主要还是一个经济外交战略。这个战略是中国倡导并主导的战略,“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仲裁中心的建立当然应该由中国来主导,要服务于中国对外开放大局,服务于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服务于中国全面参与全球治理。这个中心的建立,不可能是由我们中国的某一个仲裁机构,或者说是我们中国现在已建立的某一个仲裁机构能够去担当的重任,尽管各仲裁机构都可能在“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方面有所作为。新的“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仲裁中心的建立一定是要基于国际条约,要达成一个建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机构的多边国际条约,以这个条约为基础,建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仲裁中心。现在,要达成这么一个条约不是很容易的,因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60多个,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风俗差别较大,统一思想、统一意志、达成共识并非易事。所以我的想法是,应该借助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平台,在亚投行的框架下,在57个成员国共同推动下,成立一个“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仲裁中心。
建立这个中心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这个中心的建立可以优化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解决现状,积极应对“一带一路”区域内不断增长的投资贸易争议,还有利于加强地缘性投资贸易?;げ⑼平泄斡肽酥烈旃释蹲拭骋坠嬖蛑毓?。我统计了一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大概有66个。在这些国家当中,大多签订了数量不一的双边?;ね蹲市ǎ?/span>BIT),比如中国就签订了128个。而且,各国签订的BIT大多选择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作为第三方争端解决机构,比如中国签订的128个BIT里面就有93个选择了在ICSID解决投资争议。在全部被统计的66个国家中,对外签订的BIT有选择ICSID作为第三方争端解决机构的国家达63个,占比为95.45%。但是大家知道,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世界银行推动建立起来的,是世界银行的一个机构,尽管过去对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它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ICSID的一些仲裁庭比较注重对投资者的?;?,经常对投资条约规定作出偏向投资者的解释,没有平衡好投资者和投资接受国之间的利益,加剧了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冲突与矛盾。一些仲裁庭对相同条约规定的解释不同,导致裁决缺乏一致性和可预见性,仲裁程序透明度也不够,有的仲裁员还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褂幸桓鑫侍馐侵俨迷钡摹凹呕蔽侍猓颐峭臣瓶吹?,ICSID仲裁的500多件案件大多数都涉及到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中国家。而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案件,占整个ICSID的500多个仲裁案件的43%,但是参与这些案件仲裁的仲裁员只有17%是来自这些国家的国民,更多的仲裁员来自西方发达国家,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我认为,如果我们新打造一个“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机构的话,可以在制度设计、公约规定方面解决ICSID过去存在的一些问题。而且,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区域内国际投资贸易纠纷必然会大量的增加,现实需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这样一个公信力比较高的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机构?;褂?,“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要有与之配套的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机制,中国本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理应借此机会积极引导国际规则的制定,构建新的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机构,创新世界和平解决争议机制。
应该说,建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仲裁中心这样的机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首先是法律上可行,一是在亚投行协定里面,为这个机构的建立预留了一些空间,规定成员可以基于协议建立特别程序来解决银行与成员之间的争端。另外,既然有了亚投行这样一个平台,就可以借助亚投行这个平台,在其推动下与成员国一道,在亚投行的框架下达成“一带一路”投资贸易争议解决国际公约。其次,在资源上也是可行的,资源方面的可行性主要包括资金可行性、人力可行性和案源可行性?!耙淮宦贰毖叵吖椅蘼凼窃谧式?、人才方面还是在法治环境方面,尽管还存在许多不足,但也有相当的储备,现在已到了这么一个时候,应该借助“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在投资贸易争议大量增加、不愁案源的情况下,构建一个国际投资贸易争议仲裁中心。
亚投行是一个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大家可能会问,在其框架下来推动建立一个“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仲裁中心,是不是像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一样,仅仅解决传统的投资争议?我认为,这个中心如果建立应该有它的开放性、新颖性,可以借鉴但不要刻意模仿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鹦鹉学舌,要走自己的创新发展之路。比如说,在争议受理范围方面,除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其他与亚投行有关的贷款争议、普通的国际贸易争议、私人之间的投资争议,基于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都可以提交到这个中心来解决。所以,我们把它取名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仲裁中心。现在很多国内仲裁机构都想把自己打造成为“一带一路”的仲裁中心,我觉得是有难度的,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仲裁机构都是可以受理一些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仲裁案件的,但是你不可能真正成为“一带一路”的仲裁中心。从可行性而言,我们要真正为“一带一路”战略服务的话,要集中力量,一个就是要推动建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调解中心,再一个就是要推动建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仲裁中心。
非常高兴跟大家分享三个不成熟的想法,请大家不吝赐教,批评指正。预祝2017上海国际仲裁周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来源:大连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