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仲裁为简易裁决开了绿灯?
《2015Queen Mary仲裁调查报告》将仲裁速度和费用列为仲裁用户的主要考虑之一,自此之后仲裁机构就为了提高仲裁效率而忙于修正其仲裁程序规则和指导性说明——从规定加速程序到对仲裁员延迟作出裁决的行为进行处罚。2016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率先在其商业仲裁规则中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索赔和辩护的即时驳回进行明确规定(《ICSID仲裁规则》调整的投资仲裁长期存在类似条款)。
简易程序的吸引力不容小觑。2016年9月,ICC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和国际仲裁的报告,其中认为金融机构习惯性选择诉讼而非仲裁的原因之一是他们能够从纽约或者英国法院获得简易判决。因此,仲裁机构响应这种需求并开始为索赔的即决驳回采纳特定程序,这种做法并不让人惊讶。
有些人可能会说,作为案件管理权的一部分,仲裁庭在每个案件中都能够适用其认为最恰当的程序(可能包括处理索赔的简易程序)。这也的确是ICC在其实务手册中采取的办法:尽管《ICC仲裁规则》还未作出修正,因此也没有对索赔的即时驳回作出明确规定,但实务手册已确认这种权力来源于该规则第22条,其中要求仲裁庭以快速且经济的方式进行仲裁。
通过对适用程序提供更多详细指导,ICC设法达成了当事人对于程序的期望,并向仲裁庭发出了明确信号,即仲裁庭应该在适当的时候考虑适用简易程序。虽然ICC采取的方法与SIAC、SCC不同(后两者规定,当事人可通过并入不同的规则“批准”适用简易程序),但这能使仲裁庭在面对适用即时驳回的案件时感到欣慰。当然,若决策者的权力主要来自于当事人协议,鲁莽的程序性裁定通?;嵩馐苤室?。
在2014年对Travis Coal v Essar案的裁定中,英国高等法院驳回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通过简易程序作出)的异议,但败诉方今后很可能利用类似于“程序不正当”的论点试图抵制对其不利的裁决。如果仲裁规则或机构指导书中存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明示条款,利用上述论点对裁决提起异议会变得更加困难。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