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法院中止诉讼程序并强制香港HKIAC仲裁
被告Hybrid Kinetic Group Limited ("Hybrid Kinetic")及BillionEnergy Holdings Limited ("Billion") (合称"HKG")是注册在香港生产电动汽车的实体企业。原告是Townsend Ventures LLC ("Townsend")、其子公司 XALTEnergy, LLC以及XALT Energy MI, LLC (与 Townsend合称为 "XALT"),主要从事锂电池仓储、设计、制造。XALT对HKG提起诉讼后,HKG向法庭提出了中止诉讼程序并强制仲裁的动议。
本案涉及上述当事人三份协议。首先,XALT和HKG就开发电池技术和HKG利用XALT所有锂电池产能签订了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谅解备忘录。该谅解备忘录没有仲裁条款。
其次,HKG与XALT签订了独家供货协议。不同于谅解备忘录,该协议有仲裁条款,并且规定了任何与供货协议相关的纠纷、争议或索赔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进行仲裁。
最后,双方订立了框架协议,规定HKG购买XALT的一家子公司??蚣苄椴⒉话俨锰蹩?。
2015年5月,XALT与HKG之间就合作事宜产生纠纷。HKG告知XALT将延迟支付供货协议中规定的资金,XALT通知HKG迟延付款将会导致其代表HKG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因此,XALT在马里兰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对HKG提起了诉讼,声称HKG欺诈并违约,而HKG提起中止诉讼程序并强制仲裁的动议。
法院阐明裁定强制仲裁动议时通常需要分两步进行调查:(1)法院必须确定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庭还是法院有管辖权?;以及(2)如果法院认定对可仲裁性具有管辖权,法院应该对争议是否事实上具有可仲裁性作出裁定。
法院进一步阐明尽管存在有利仲裁的普遍性政策导向及联邦推定,但是该推定不能用于解决可仲裁性争议本身的可仲裁性。除非当事人“明确无误地另行规定”,法院将对可仲裁性作出裁定。再者,不能仅仅因为某协议包含了将所有可解释为“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广义性仲裁条款,即认为存在明确无误的证据。
然而,法院查明本案符合“明确无误的”标准,因为争议中的仲裁条款不仅范围宽泛,还并入了授予仲裁庭决定可仲裁性的仲裁规则。具体而言,当事人已并入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该规则规定了“仲裁庭可根据本规则对其自身的管辖权作出裁定,包括任何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或范围的异议?!?
由于Hybrid Kinetic和Billion均是外国实体,法院也因此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审查是否可以强制仲裁。法院查明其可以这样做,原因是(1)供货协议是书面的协议,当事人均同意仲裁;(2)仲裁机构是HKIAC,而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签署国;(3)供货协议具有商业性质;并且(4)供货协议的签订者Billion是外国实体。另外,XALT并未主张供货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具可执行性。
因此,法院中止了诉讼程序,并强制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HKIAC仲裁。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