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浅析
国际调解院(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ediation, IOMed)是由中国牵头设立的全球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处理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025年5月30日,签署仪式在中国香港举行,并有《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国际调解院公约》)全文和多语种版本。33个国家的代表签署《国际调解院公约》,成为国际调解院创始成员国。
《国际调解院公约》指出,国际调解院的宗旨与目标是推动并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议,通过调解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为实现其宗旨与目标,共有五项职能:
为解决国际争议提供调解服务;
推广调解在争议解决中的应用,培育调解文化,探索和推广最佳调解实践;
组织有关的国际、区域、国家及地方的论坛及会议,构建交流和信息共享平台;
促进调解领域的能力建设合作,认识并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与其他国际组织及争议解决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
国际调解院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调解院可根据需要在别处设立区域办事处。国际调解院设有理事会及秘书处和调解员名单。国际调解院可设立其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或咨询机构,以履行和实现其宗旨、目标和职能。
《国际调解院公约》明确,理事会由每一缔约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在缔约国指派代表未能出席会议或无法履职时,可以由缔约国指派的副代表担任代表。理事会应在每次年度会议上选举一名主席,该主席将任职至下一任主席选举。理事会还可选举一名或数名副主席,任期与主席相同。理事会应举行每年一次年会。经理事会决定,或经理事会至少三个成员的请求由主席或秘书长召集,可召开其他会议。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其成员的过半数。理事会任命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缔约国国民中任命。秘书长是调解院的法定代表和首席官员,任期为五年,可连任一次,可参加理事会的会议,但无投票权。理事会根据秘书长的建议,从缔约国国民中任命一名或数名副秘书长。国际调解院的受案范围包括三类:
国家间争议;
一国与另一国国民间的争议;
私主体间国际商事争议。
《国际调解院公约》要求,理事会不得干预本公约项下正在进行的任何调解程序,也不得干预争议各方达成任何和解协议。秘书长的职责不得与执行任何政治任务相联系。除经理事会批准外,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不得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从事任何其他职业。秘书长、秘书处官员和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完全对调解院负责,不对任何其他机构负责。缔约国应尊重此项职责的国际性,在上述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试图对其施加影响。对于一国发表声明排除的争议,如涉及领土主权、海洋划界、海洋权益或该国认为不适合诉诸调解的其他问题的争议,国际调解院不得就该类争议向该国提供调解服务。如国家提交的争议涉及第三国,非经该第三国事先同意,国际调解院不得就该争议提供调解服务。
来源:仲裁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