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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纷平台夯基 中国经验构架新章

时间 : 2025-09-05 16:05:14      作者 : 武汉仲裁委员会    

整理人:侯  鹏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研究院研究员

近期,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在线争议解决专题研究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专题研究委员会和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在杭州共同举办“西湖茗谈·互联网平台经济纠纷的防范与化解座谈会”。现将与会专家发言摘登如下:

一、互联网法治司法实践初探

互联网法治是为回应时代需求,满足数字时代的权益?;び刖婪捉饩鲂枨?。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分享了司法实践经验与典型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指出,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涉互联网平台相关案件如服务合同、买卖合同、产品责任侵权案件增幅显著,案件调解率相对较高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比例较高。目前该院正在推进建设涉互联网平台纠纷综合治理机制,努力将涉平台经济纠纷化解在源头。涉平台经济纠纷案件的合理管辖规则以及平台单方规则制定、变更权等问题应引起关注。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朱敏明指出,目前以平台为涉诉主体的案件数量激增,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升最为凸显,主要原因是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用户对平台服务要求日益提升。该院注重发挥前端预防化解作用,积极推动互联网平台自治,通过司法建议规范平台行为,引导平台依法依规运营,不断完善平台治理规则。

广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宋伟莉表示,在大数据治理时代背景下,该院积极打造“枫桥E站”调解品牌,联动互联网平台经营企业共建线上解纷站点,充分整合各方数据、技术、人员优势资源,实现纠纷源头化解,是“枫桥经验”在数字化治理语境下的创新性传承与发展。当前在构建全域覆盖、协同联动的解纷网络“一张网”建设中,面临技术整合与机制衔接的双重挑战。互联网法院将聚焦规则创新与审判模式升级,积极开展探索型审判实践,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更具前瞻性的司法保障。此外,如何实现对平台协议法律性质的精准界定,并制定适用于网络经营者、平台运营者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规则,是当前司法实务与行业治理亟待破解的重要命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姚佳表示,关于用户协议与平台罚则,从平台功能分类入手,用户数据生成有三种路径:用户生成的公开数据、平台生成的数据以及用户与平台协同生成的数据。用户对这些数据享有著作权等多种权利,用户有权处分自身生成的数据。从《店铺服务协议》等证据看,平台对商家违规行为设立了多种罚则。在平台经济下用户权利配置与竞争法规制提供了重要视角,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互联网平台纠纷解决之道

当前互联网平台经济活动中产生合同履约、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等多元纠纷类型,呈现出主体跨域性、法律关系复杂性、证据电子化等特点。面对日益增长的纠纷数量与解决需求,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既顺应了互联网平台纠纷高效、灵活处理的可行性要求,也契合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必要性趋势。

武汉大学教授汤诤表示,在探讨互联网平台经济类型及其纠纷特点时,应认识到互联网平台类型的多样性。针对平台纠纷的化解,要根据纠纷类型与特点采取不同方法,如区分简单纠纷和中等复杂程度和更复杂的纠纷,提升解决纠纷的效率??缮枇⒆诺钠教ň婪捉饩龌挂匀繁;チ教ň镁婪椎玫礁咝А⒐?、及时的裁断。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曹芸芹指出,为助力互联网平台经济纠纷的有效解决,贸仲已形成以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服务为主线,以数字机构和智慧仲裁建设为抓手,以企业跨境小额商事争议服务平台搭建为新引擎的多元服务体系。借鉴域名争议解决领域较为成熟的争议解决模式,即将判定域名抢注的权利委托给中立第三方,可以尝试将该标准化的模式引入互联网平台经济纠纷中,以高效化解平台经济参与各方间的矛盾。此外,贸仲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和数字经济发展,每年精选贸仲典型案例,编发《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年度报告》,为从业者提示常见争议风险,提供实务指南。

广州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部副部长何毅指出,以广州仲裁委为例,涉及网络平台的服务合同纠纷频发,格式合同条款存在一定争议,自然人易于忽略相关条款。消费者举证能力和风险意识不足,多元化解势在必行,运用智能辅助评估风险促进和解效率较高,可以精准直击该类案件痛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连斌指出,国际仲裁远程庭审是互联网技术在仲裁领域的应用成果。其优势体现在:无须仲裁参与方跨地区、跨国界前往指定地点开庭,既能节约差旅费又能推动绿色仲裁;打破地域阻碍,降低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的距离成本,节省办案时间并提高仲裁效率,提升仲裁服务的连通性与可利用性,助力国际仲裁机构在更广范围服务更多潜在用户。远程庭审的规则构建可借鉴其在技术应用与程序规范方面的设计思路,优化线上争议解决机制的条款设置。

三、互联网平台使用协议示范立法商榷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深度发展,平台使用协议作为规范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其示范立法工作亟待推进,以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研究院研究员侯鹏指出,伴随互联网科技迭代与发展,互联网平台经济纠纷亦呈现逐年递增态势,催生出更多争议解决需求,给网络法治带来新的挑战和治理契机。不同互联网平台所引发的纠纷概率不尽相同,表明平台自身纠错与解纷能力是营造良好网络法治环境的基础。因此,应聚焦平台协议项下参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系统归纳互联网司法审判与多元化解纷机制上的丰富经验,进而推动制定平台协议的示范条款。在此基础上构建全面、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平台使用协议国际示范立法,既具有国内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推动国际规则的协同演进。

中山大学教授罗剑雯指出,示范规则可以分为平台协议与平台规则两种,可以同步推进,供立法者、司法者、行业组织和当事方等选择采用。其中,平台示范协议是平台、具体服务提供者与具体服务接受者三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平台示范规则是引导和规制平台、具体服务提供者与具体服务接受者三方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可分为国内示范规则和国际示范规则两种,应包含社会责任等内容,确保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平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秦红嫚指出,应有效区分不同类型平台的使用协议类型,示范立法时需考虑不同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区别,有侧重地拟定分类别和主体的协议。国内立法推广至国际立法过程中,应优先针对某一种类型的互联网平台中某一事项的使用协议进行起草并推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袁发强认为,应全面厘清需要规制的问题,并全面听取平台、商家和用户的问题??山チ教ㄐ樽魑厥饫嘈偷暮贤纯创肫教ǘ┝⒌男橹杏τ卸云教ㄖ卫砣ū呓绲南薅ㄌ蹩?,防范平台权利滥用。国际立法中,应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准确定位示范立法拟解决的问题,以原则规范指引构建平台与各互联网活跃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向国际社会提出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国方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