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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章程

2025年8月3日第五届武汉仲裁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运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仲裁公信力,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党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工作的职责使命,促进仲裁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是武汉市人民政府依照仲裁法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住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名称为武汉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武汉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海事仲裁院、国际仲裁院、金融仲裁院、知识产权仲裁院、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仲裁院、“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互联网仲裁院、融勤仲裁院、数字经济仲裁院、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仲裁服务中心等专业仲裁平台,负责各专业领域宣传拓展、理论研究、案件程序管理等业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立其他专业仲裁平台。

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仲裁委员会领导。仲裁委员会制定分会或者派出机构的管理规范。

专业仲裁平台、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日常管理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

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托管其他仲裁机构。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境内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创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国际投资、体育、航空航运、能源、电子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委员会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在符合数据安全法律规定和仲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加强智慧仲裁、绿色仲裁建设,完善仲裁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线上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实现线上仲裁与线下仲裁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

  仲裁委员会不仲裁下列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单位处理的纠纷。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承认并遵守中国仲裁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接受中国仲裁协会的监督。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十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5,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因特殊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适当调整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换届时经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武汉市人民政府聘任。

十二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十  仲裁委员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仲裁员资格与操守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与薪酬评估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委员会的发展战略和仲裁规则进行不定期评估。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负责对仲裁案件质量进行评估监督。

财务监督与薪酬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意见,对仲裁员报酬制度和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薪酬制度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仲裁员资格与操守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的聘请进行资格审查,对仲裁员的职业操守进行监督。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和体制机制改革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制定、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三)制定、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四)设立专门委员会,制定、修改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议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或除名

(七)审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仲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通过,其他决议须经仲裁委员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一)讨论准备提请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讨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调整事项,决定仲裁委员会顾问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三)讨论通过仲裁委员会重要业务工作制度;

(四)研究处理仲裁委员会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任会议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组成人员通过。

第十八条  需由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以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征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制定和修改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其他事项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即为通过。

第三章  办事机构

十九  仲裁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武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委办,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办党组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仲裁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加强仲裁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仲裁委办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的原则,科学、民主、依法进行决策。重大事项在提请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决策之前,必须经仲裁委办党组研究讨论。

仲裁委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指定、文书送达、开庭及归档等仲裁程序;

(二)负责对仲裁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管理、培训、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工作岗位设置及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任或者解聘工作人员;

(四)组织调查研究、学术交流、对外交往等活动;

(五)管理仲裁委员会财务、人事和档案;

(六)处理仲裁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  仲裁委办内设机构负责人由仲裁委办任免,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办选聘录用和管理。

仲裁委办参照国际惯例和同行业市场水平,按有关规定制定争议解决收费机制、仲裁员报酬制度和工作人员薪酬制度及激励方案,建立定期薪酬评估调整机制以及长效激励机制。

仲裁委办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公积金。 

第四章  仲裁规则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借鉴境内外先进经验,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障仲裁独立、公正、高效为基本原则,制定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和其他争议解决规则,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制定服务于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纠纷的专门仲裁规则、争议评审规则或其他争议解决规则,为当事人提供多元纠纷预防与解决服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外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仲裁地和适用法律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经准许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和法律的,由本会履行相应的案件管理职责。

第五章  仲裁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根据机构发展定位和纠纷解决需要,聘任境内外具有专业影响力和行业公信力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得担任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二十五  仲裁员仲裁员资格与操守监督委员会审查,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五年,期满后可以续聘。期满后不再续聘的,相关仲裁员的职责延续至其正在审理的案件完结时止。

第二十  仲裁员应当认真执行《仲裁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依法、高效、公正地裁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接受司法监督,积极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支持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仲裁员行为准则和聘任、续聘或解聘等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仲裁员职业道德守则、信息披露制度和回避制度,保障仲裁员依法履职,保证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  仲裁员在受聘期间,除拥有《仲裁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辞聘的权利;

(二)有接受当事人选择审理仲裁案件的权利

(三)有获得仲裁委员会编印的资料和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权利

(四)有获得仲裁案件报酬的权利。

二十八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正高效审理案件。

第二十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并可以依法移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一  仲裁委员会适时召开全体仲裁员大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对仲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仲裁员。

三十二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境内外聘任调解员、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等,并制定相应名册和管理规定。

第六章   

三十四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五  仲裁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收取仲裁费,支出范围主要是

(一)缴纳仲裁协会会费;

(二)添置、维修办公设施;

(三)仲裁员报酬和必要的办案费;

(四)仲裁委员会必要的工作费用;

(五)工作人员的工资。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仲裁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  仲裁费用的收取和支出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由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院、国际仲裁院、金融仲裁院、知识产权仲裁院、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仲裁院、“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互联网仲裁院、融勤仲裁院、数字经济仲裁院等专业仲裁院、仲裁服务中心或武汉仲裁委员会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境内外派出机构进行仲裁的案件,由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十  本章程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十  本章程自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116印发的《武汉仲裁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